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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审判日本战犯,同盟国在远东地区建立的一个国际军事法庭。虽然已事隔六十多年,但“胜者复仇”的东京裁判史观在日本依然还有很大的生存空间,这种认识也存在于日本战后的各种对外政策中。东京审判中最根本、最本质的法理问题在于,盟军最高统帅批准发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的反和平罪中的侵略战争在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向同盟国投降之时的国际法上是否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大多数从法的角度探讨东京审判的人,都把论点集中在按照既存国际法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日本国接受《波茨坦公告》签署投降文书之时的国际法确实没有将侵略战争规定为犯罪,但同时也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当时的国际法上并不是一项国家必须遵守的原则。因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反和平罪中的“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规定是同盟国创造的一个事后法。而且,对于这一事后法,是日本国之前通过接受《波茨坦公告》、签署投降文书同意的,之后又通过《旧金山和约》第11条进行了确认。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东京审判中与反和平罪有关的问题作了简要概述。首先是反和平罪的概述。其次,由于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并不是由全体法官一致表决通过的,尤其是在与反和平罪有关的侵略战争与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上,法官们的意见并不统一。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介绍一下法官们对反和平罪提出的多数意见与反对意见。最后是对东京审判史观的介绍。第二部分分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法对侵略战争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通过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国际社会开始对战争权加以限制。但这些初步的努力并未阻止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一战后,协约国制定了《凡尔赛和约》。该《和约》无论是在惩办战犯还是战争赔偿方面都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凡尔赛和约》的战争责任委员会还建议“在将来,国际法应该对侵略这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规定刑事制裁”。但正如本文所分析的,包括1928年《非战公约》在内的各种国际协定也没有明确规定侵略战争为国际犯罪。其次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本文认为,在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签署投降书当时,国际法上并没有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国家之间可以创造法律规则来规范过去的行为。因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的“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规定是同盟国创造的一个事后法。第三部分探讨了日本国对法庭管辖反和平罪的同意与确认。首先是同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的“反和平罪”这一规定是同盟国创造的一个事后法。对于这一事后法,是日本国之前通过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签署投降文书同意的。其次是关于日本国确认东京审判的《旧金山和约》第十一条的解释。日本国之前通过签署投降文书同意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反和平罪的管辖权,之后又在《旧金山和约》第十一条中确认了本次审判的判决。因此,对于东京审判中的反和平罪,日本国就不应该再有什么异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