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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投资方式的多元化成为常态。越来越多的人出于不同的利益目的,选择了隐名出资的投资方式。尽管实际上由他们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却将自己的投资身份主动隐匿起来,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显示为他人投资。对于这种“名不符实”的投资方式看似能给隐名出资人带来不少利润,但日后可能会引起诉讼纠纷,例如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的确定,它将会影响隐名出资中股权转让的效力。隐名出资并不符合现代商法交易中所秉承的“安全、快捷”的原则,而且现行的法律规定对隐名出资及其股权转让的规定也并不完善。本文试图从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的确定着手,进而解析、研究隐名出资产生的原因、类型以及隐名出资人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现处的法律地位。继而再对隐名出资中股权转让可能面对的限制、隐患作出评析。在此基础上,笔者大胆地从理论和实践上分别引用原理和架构公证以及信托制度,以期来完善现有模式下隐名出资,保障隐名出资中的股权转让安全。本文整体结构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再挖掘问题和解决问题为主线索,分四章来论述,具体如下: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从隐名出资概念出发,来分析现存隐名股东的分类,以及引发此现象背后的成因。接着再引出学术界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三个学说,包括“形式说”、“实质说”和“折中区分说”。在英美法系中,运用登记制度和信托制度来规范隐名出资,但在大陆法系由于坚持外观主义,他们对隐名出资持否定态度。反观我国,我国司法实践将隐名出资视为类似于信托的法律关系,模糊地界定了隐名出资人,这将使隐名出资人遇到的重重困境。二、再挖掘问题,作为第二章。由于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的确定将对股权转让产生后续影响,故而笔者兵分两路从隐名出资中隐名出资人转让股权和显名人转让股权进行剖析,阐述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股权转让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三、解决问题。用引入信托制度和搭建公证平台解决隐名出资和其股权转让来做为本论文的重点。分别从理论救济和实践救济来阐述建议倡导,突出信托制度和公证制度在隐名出资和股权转让中所能发挥的优势,内容涵盖第三章。第四章中提出大胆设想,运用大数据的概念,构建公证中隐名出资的信托协议和股权转让的数据库。由于隐名出资者一般都不愿意公开自身信息,笔者认为目前为止不宜公开数据库的查询,但是可以运用各种高科技手段来统计隐名出资和股权转让的所有信息,为日后法律政策的刚性规制作参考。隐名出资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新型投资方式,本文仅是从笔者的角度出发来分析问题并提出个人想法和建议,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我们可以通过搜集信息来预测人们在隐名出资和股权转让中的行为,为日后制定法律规定如何引导当事人的行为做下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