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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为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征收体制,国务院允许各省在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之间自行选择征收机构。截至2011年底,我国实行税务征收地区已接近一半。税务部门的进入对提高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额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二元征收主体的征收体制也造成我国省与省之间,省内各地区之间,不同险种之间,参保单位与个体身份参保人员之间征收主体不一,相关部门权责不清、钱账不一等问题频发,极大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和质量,损害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根据我国国情,选择合适的社会保险征收主体是当务之急。但具体由哪个部门征收,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争论十分激烈,这也是《社会保险法》中对征收机构并未明确,交由“国务院规定”的原因所在。本文拟学习、借鉴各国在社会保险征收主体选择中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决定社会保险征收主体的关键要素,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征收主体。从各国社会保险征收主体看,既有国家实行税务征收,也有国家继续保持社保征收。决定各国征收主体的因素有三点:一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二是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定位;三是是否具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基础。按照这三项评判依据,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由社保部门征收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然而当前我国社保部门征收还存在许多问题,明确由社保部门负责保费征收仅仅是改革的第一步,还需对现行社保征收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保部门,才能真正解决保费征收效率低下的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当前社保部门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通过明确社保部门征收主体地位,调整社保部门组织构架,赋予社保部门行政处罚权,提高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监管能力、工作人员素养,以及加强社保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等措施加以解决。特别是针对社保部门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笔者还创造性地提出通过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减轻社保部门经办服务压力,从而将更多精力放在对企业监督和管理上,通过采取强制征收措施,加大保费征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