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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必然要走低碳城镇化之路。有鉴于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气候变化背景下低碳城镇化这一社会变迁过程中可玆利用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为我国低碳城镇化的法治化提供借鉴和参考。围绕新型城镇化和低碳城镇化以及城镇化和气候变化之间的内在关联,绪论简要评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提出低碳城镇化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并简要回顾了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现状,认为我国目前的低碳城镇化建设仍缺乏顶层设计,并随后阐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理论基础、创新和不足。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作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分析并简要概述低碳城镇化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构成。结合低碳城镇化与新型城镇化和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文章简要界定了其概念,并藉此提出低碳城镇化的法律保障制度具有国际性和本土化的双重属性。因此,相应制度的构成内容应当考虑其国际制度背景、其实施范围(空间和时间)和调整的行为对象。由此,首先对当前国际气候变化协定及其最新的发展以及主要减排责任国气候变化法律的基本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解析: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本目的、原则和框架,成员国有义务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到本国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体系中;我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虽然还没有明确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但是结合后续的谈判来看,承担符合本国能力的减排义务已成确定事实;主要减排责任国适用于移动排放源和固定排放源的各项减缓制度和适应性战略,可以为我国提供制度借鉴。其次,文章从法律实施的空间范围和建设过程、法律调整的行为对象等因素,将低碳城镇化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构成解析为实施于低碳城镇“规划、建设和评估”整个建成过程的由限制和激励碳排放行为的两大类具体机制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章主要论述城镇边界内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制度以及在该清单反映的城镇碳排放现状基础下所设定的低碳发展目标与其实现路径。通过对主要减排责任国城镇低碳发展规划的归纳总结,概括出低碳城镇化建设法律制度保障所主要涉及的五个领域:能源产业低碳化、工业低碳化、交通低碳化、建筑低碳化和废弃物管理低碳化。 第三章对上述五个主要领域中所适用的以限制高碳排放行为为目的的相关法律机制进行了论述。能源产业低碳化,从比较研究的角度,谈及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和碳税法律制度,主要评述了美国近期将温室气体作为《清洁空气法》下“碳污染”予以监管以来所制定的适用于火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制度、美国德克萨斯州和欧盟(英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源于北欧诸国而被广泛使用的碳税制度,并分析了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以及建构的可能性路径。工业低碳化阐述的是淘汰落后高碳排放产能的关停并转机制、基于源头控制原则而控制主要固定排放源的建设前或者运营许可制度以及覆盖钢铁、水泥、陶瓷、造纸、石油化工等高碳排放企业主要排放源的碳交易制度。在对主要减排责任国淘汰落后产能的制度经验、低碳约束下建设许可制度的变迁和碳交易制度的最新发展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低碳约束下我国关停并转机制完善和建设前许可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以及碳交易全国市场构建和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交通低碳化论及机动车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制度和低碳燃料标准制度,主要介绍了美国最新制定的规制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标准制度和加州的低碳燃料标准制度。建筑低碳化围绕的是建筑能效标准制度的低碳化,从欧盟和美国有关建筑能效制度的规定,谈及我国低碳约束下建筑能效标准制度的完善。废弃物管理的低碳化评述了当前城镇生产和生活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与再循环的主要制度措施。其次,第三章简述了激励低碳排放和零碳排放行为的主要形式,主要涉及税收优惠、财政资助、碳金融和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法律制度措施。对每项制度,论文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结合中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低碳约束下相应的完善建议。 第四章从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两个方面阐述了低碳城镇评估法律保障制度,主要展开论述了低碳城镇指标体系和相关责任机制的完善。对于低碳城镇指标体系的论述,综合分析了国际范围内当前可用于评估城镇低碳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体系和我国近几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指标框架、全球城市指数、欧洲绿色城市指数、英国可持续发展指数、中国低碳城市评级指标体系、中国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等。责任机制则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谈及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在低碳目标约束下的变迁,探讨企业对于其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潜在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环境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第五章提出了我国低碳城镇化法治化的若干建议:规则渊源的法治化,法律价值上的“效益”与“公平”兼顾,立法和执法上的“立新”和“依旧”并存、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