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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公益参与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也是实现个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因此,无论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都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目前,学界对此研究以实证研究为主,而缺乏整体性研究。个体公益参与是个体无偿或低偿地让渡某种劳动或劳动产品,并对社会产生积极效应的行为。个体公益参与是个体的一种新型的实践存在方式,个体公益意识的产生是其走向成熟的标志。这种行为本身反映一定公益理念和文化特征,也是人类道德行为的典范,遵循制度性、志愿性和公益性三原则。个体公益参与的基本模式表现为个体、个体的劳动、受益者三者之间一个互动的过程,同时又受一定环境制约。作为主体的个体是一定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所有者,其目的性即价值追求表现在对客体的选择上,因此作为客体的受益者成为个体价值追求的价值源,而个体的劳动(或劳动产品)成为个体和受益者联系的中介。作为中介的个体的劳动具有二重属性,作为具体劳动是主体选择客体的根据,作为一般劳动是公益精神产生的根据。公益精神虽然与这个一般劳动的量相关,但这种相关不能用市场中的价值标准来衡量。主体和客体之间表现为一个“强者”对“弱者”的矛盾,在更深层次上,这是私益和公益之间存在分裂的结果。个体公益参与中主体为客体创造全面发展的前提,其本身也是主体全面发展的一种形式。它不仅丰富了人们之间关系的内容,而且生产着公益精神,这种精神为个体全面发展提供精神动力。个体可在公益参与中体验人性的善和美,因此,个体公益参与形成的人际关系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和谐的一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个体对公益的“无作为”反映了公益精神的缺失,因此首先要在市场之外培育公益精神。同时,加强制度化建设防止私益人侵吞公益是必要的。公益产品提供市场化已成为一个趋势,这说明人们实际上认同个体追求私益会导致社会公益最大化的理论,但应重新审视这一理论。社会评价客观化是塑造公益精神的重要手段,但其实现主要有两个难题。其一,判断个体动机的困难;其二,同一个体可以生活在私益和公益两个不同的域中。所以,建立和完善个体公益参与档案,将有助于人们获得尽可能多的评价依据,从而使评价更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