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典的相继颁布施行,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诉讼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诉讼活动已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但是,诉讼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也还存在某些需要改革与完善的环节。刑事鉴定制度便是其中的重要一项。随着刑事犯罪的科技化和智能化,刑事鉴定对于探明案件真相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刑事鉴定的许多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又多为散落在纷繁复杂的司法解释、法规、规章之中,而且其中有些规定还有互相冲突的现象。一个案件往往出现四五次,甚至多达七八次的司法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严重。媒体大众出于各种目的对此口诛笔伐,不时有典型案件的报道。如云南杜培武杀人冤案、陕西邱兴华案。或许正是因为这类问题突出,以致在几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均有不少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鉴定法或修改证据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故此,全面探讨国外两大法系刑事鉴定立法模式的现状及优缺点,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当前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鉴定体制往往是与一国的司法体制,政治制度紧密相联。即什么样的国体决定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决定什么样的司法体制,什么样的司法体制决定什么样的鉴定体制。英美法系国家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其分散型的司法体制,而其分散型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其鉴定体制也具有分散性。其当事人主义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其“双向鉴定”体制的形成。与英美国家的刑事鉴定机构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机构的设置具有集中性特征。大陆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集中式管理,在管理主体架构上,一般有管理政策制定者、主管机关和统一认定评估机构。大陆法系国家各国都设置有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如法国司法警察局下设有一个国家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由于集中型鉴定体制易于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从而提高鉴定的质量和权威,因而近年来英美法系的鉴定机构设置,有向大陆法系靠拢的趋势。通过对国外两大法系鉴定制度的研究和对比,认真分析研究其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制度、鉴定启动程序、鉴定实施程序等鉴定制度,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我国刑事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制度、鉴定启动程序、鉴定实施程序等鉴定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鉴定制度中的不足方面,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注重地区差异,注重鉴定的专业性,在鉴定制度中引入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准则和程序公正优先论提出对我国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制度、鉴定启动程序、鉴定实施程序等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法。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尽自己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