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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现于上个世纪60年代,被称为“人类史上的第五次信息革命”。互联网的诞生使得信息储备和信息传递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便捷、灵活、覆盖面广等特性使其迅速被人们所接受并得以发展。但是,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它所带来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最近广受关注的互联网垄断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互联网垄断问题突出地表现为滥用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近几年互联网市场中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层出不穷,但一直未见我国反垄断法在这一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互联网市场所具有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使得传统的反垄断法在对互联网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使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正文第一部分是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内容包括市场支配行为的定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见类型和认定标准。第二部分首先对互联网市场结构特征和滥用行为类型的介绍,指出在互联网市场中滥用行为更多地表现为非价格手段,与以价格手段为主的传统滥用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再对滥用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殊性进行原因分析,得出滥用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特殊是由于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形成机理特殊的结论。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更多地是受网络效应、信息产品、锁定效应和标准滥用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滥用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性,指出目前学界主流观点仍然是赞成在现有的反垄断框架下对互联网市场进行规制的,并且得出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市场的滥用行为认定以采用合理原则为主的结论。第四部分则主要介绍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滥用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时面临的困境,并对困境的成因进行分析。文章最后一部分则是笔者在对前述问题的介绍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滥用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的规制从立法目标调整、确立认定标准、执法机构完善、协调行业监管与执法机构关系及发挥人民法院作用等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