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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更注重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另一方面,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的增强、人口流动的频繁、异地婚姻的增多,诸多客观因素也都在推高我国的离婚率。据统计,目前70后、80后是我国离婚大军中的主力。这就意味着,有相当多的父母在孩子尚未成年时分手了。降低父母离异对年幼子女的伤害应该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与司法都有不足,尚待完善。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概述。这一部分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地位的法律性质分析,这一方面又分为三层:一、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监护(亲权)的内涵,两大法系虽然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实质内容是相似的;二、同其他监护类型相比较,分析父母监护地位的特征,从产生的基础、法律限制和无偿性三个方面突出父母监护的特性;三、以权利说、义务说、职责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介绍父母监护地位的性质,并提出本文对于父母监护的性质的看法。另一方面从父母监护的内容和父母监护责任来阐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法律内涵。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域外关于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规定。这一部分分为三节,第一节以英、美两国为例介绍英美法系对于离婚后父母行使监护权的有关规定;第二节以德、日、法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介绍大陆法系对于离婚后父母行使亲权(父母照顾)的规定;第三节是对域外的立法规定进行归纳离婚后父母行使监护(亲权)的模式,在此基础上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入手分析何种模式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本文第三部分是阐述我国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入手,进行梳理分析。指出规定上存在体系分散、未完全确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并对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变更子女姓名纠纷、子女财产监护纠纷以及探望权行使纠纷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文第四部分致力于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建议。建议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完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为破解探望权行使难题提出探望监督人制度,并就实施细则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