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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我国实行的政府推进型的司法改革道路却不可避免地有其缺陷,它缺少一种外在的强有力的制约和动力,使其进程离高效、深入地展开尚有一定差距。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无疑将会对司法改革的深度和模式都产生极大的积极影响。WTO从实质上说是一套制作精良、充分完备,用以约束每一个成员方的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的目的在于杜绝任何成员方采取任何不当措施阻碍全球自由贸易的深入、持久进行。WTO法律框架中贯穿着一些起指导作用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中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原则以及司法审查原则对成员方国内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高标准的要求,因而它们将对我国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产生较大影响,并且会形成为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外来的强制约束力,从而有效地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司法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综合工程,它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国传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少问题都需要通过改革来加以解决。我们可<WP=3>以说,当前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几乎各个方面进行解构,以使司法真正达到法治的要求,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等等价值目标。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民众的目光首先会关注司法裁判文书是否做到了公平和正义,因为作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最终也是最直接的体现,司法裁判文书是民众最容易看得到的司法环节;其次,司法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是否达到了符合法治要求的高水准,自然地引出了文书制作者即法官的素质是否达标的问题,而这恰恰也正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法官素质的极大提升,满足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对司法官员个体素质的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意志是否独立,法官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专业技能来审理日益复杂的纠纷,这是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最后,司法要做到公正,要真正实践其作为一个社会的中立裁判者的权威,那么显然必须真正做到司法的统一和独立。法官意志的独立,在制度上必然离不开整个司法环节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独立地位的实现,司法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独立,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独立,才能真正克服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统一,才能最终在社会公众面前体现出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正是从这样的思路出发,本文重点论述了司法改革中关于司法裁判文书、法官素质、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等方面的问题,以期抓住复杂的司法改革中的最重要环节。WTO基本法律原则恰恰对此司法改革中的三个重要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在WTO的各项协定文本中有不少条款专门针对这几个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显然,我国入世后必将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而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入世的背景下,在WTO基本法律原则的要求下,也必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和强大的外部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