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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什么?我知道它是什么,但是如果有人这样问我,我则无法明白地告诉他答案”。这是公元四世纪时,圣·奥古斯丁对时间的评述。我想这句话用在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上也同样是合适的。如果让一个人对这个问题简单说两句,大家都知道因果关系是什么;但是一旦深究起来,就感觉到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的深度和复杂性。许多学者为因果关系问题殚精竭虑,哈特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哈特在法律因果关系问题上代表着分析实证主义的观点,从概念法学到到现实主义法学再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因果关系问题的性质从严格区分和道德关系的法律问题到政策与价值判断问题,再到严格区分和道德关系的法律问题。可以说因果关系理论在走了一个圆后又再次回到了原点。但是,到分析实证主义因果关系观点时,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深度已经不是概念法学所能及的。本文通过对哈特思想的解读,对分析实证主义学派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一探究竟。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引言部分提出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并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同时对本文的写作范围和写作方法做一简要说明。绪论部分按照时间的顺序对哈特之前有影响力的法律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梳理,介绍每个理论的内容并评价其优缺点。最后从这些理论中剥离出那些对哈特有所启示的内容。文章第一部分分析哈特法律因果关系的哲学前提。以休谟和穆勒所代表的传统哲学思想作为依托,批判地分析了哲学与法学研究方向的差异,从而引出哈特的语言哲学思想,体现出因果关系研究转向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是从哈特法律因果关系理论建立的三个基点出发对哈特常识因果关系思想进行解读。这三个基点分别为:常识概念、限制责任的非因果性因素以及批判因果关系最多主义和最少主义理论。文章第三部分是哈特法律因果关系思想最为集中的体现。本文这部分就是从因果关系中的必要条件和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出发来解读哈特在因果关系方面的观点。文章第四部分分析了哈特因果关系理论的贡献与缺陷。在NESS规则、常识概念以及因果关系的三种调查方式角度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的内容进行整体性的把握,并对哈特的因果关系理论作出进一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