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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种阐释性的概念,具有抽象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抽象的法律条文要实现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的对接,需要借助法律解释。然而,法律解释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一定的行为模式,而这种行为模式,就是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如何对法律解释进行操作,属于法律解释的操作层面。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类型包括文义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以及历史解释方法等,各种解释方法都有其自身优势与不足。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法律解释的目标、法律传统因素、政策影响因素以及法官个人因素。 方法属于操作性范畴,对方法进行研究,需要建立在特定的研究对象上,只有在具体的对象中研究方法,才能找到方法的真谛。澳门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终立法解释权并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澳门法院法律解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有传统法院解释法律解释的特性,另一方面又有立法解释之独特因子包含其中。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解释,其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应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以澳门法院解释法律为视角,并结合澳门法院解释法律的具体案例,探究澳门法院在解释基本法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类型,主要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并且指出,澳门法院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用存在的缺陷有:解释所指向的法律的合法性有待明确、解释所采用的方法有待完善以及解释方法位阶的科学性有待建立。在澳门法院在解释基本法的过程中,要完善澳门法院法律解释方法,笔者认为,应从基于法律传统、政治影响以及法官因素三方面入手,进而科学地选择和采用法律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