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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也逐渐被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在当今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信息安全问题无论是对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互联网安全与应急保障成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中之重。因此,如何建立统一、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法律体系成为目前国家需要关注的重大课题。网络信息安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性问题,一方面网络迅捷发展给人类带来信息的快速获取,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自身的局限性使得一些网络不法分子找到了犯罪的空间,如黑客攻击、病毒传播、信息窃取等等。为了让这把双刃剑得到更好的利用,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1997年刑法修订时,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设立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司法实践回馈给我们的并不是网络安全日渐得到控制的信息,而是愈来愈严重的信息安全告警。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了两款规定,成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体系的重要补充。世界各国也纷纷立法来保护信息安全。本文在研究以上法律条文之后,对我国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存在的若干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并在我国现已采取的相关措施基础上,对如何利用刑法维护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提出一些有益的对策建议。本文从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系统安全的内涵谈起,对我国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特征、类型、立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认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已经不再具有区分的意义,两者应该在维护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上达到高度统一,而且笔者认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它也需要依靠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调控,刑法是规制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最有利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