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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发展起来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如今已经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根据2011年1月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18.3个小时,互联网在稳定而繁荣的发展着。而链接技术作为“互联网的纽带”、“互联网的根本特征之一”,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是深层链接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查找与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中国最具影响的网站不是新浪不是搜狐,而是百度;引起网民热议的计算机侵权案件,不是域名之争,不是流氓软件的认定,而是关于网络链接、搜索引擎引发的相关案件。深层链接技术在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逐年增加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而我国法律尚未对深层链接的侵权判定标准作出出明确规定,所以不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都存在很大争议: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究竟是采用用户标准认定为直接侵权,还是根据服务器标准,认为深层链接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只有在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第三方网站侵权的情况下才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是正确认定深层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的前提,这也是文章讨论的重点。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层链接技术概述,对其技术特征、服务方式以及研究意义做了简要介绍。第二、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在第二部分中比较分析两个重点案例,引出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的两种判定标准导致的不同的侵权方式;第三部分追根溯源,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来分析深层链接的侵权性质,即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为网络传播行为,这个是区分侵权方式的关键,笔者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中根据利益平衡的理论对目前现状提出了解决策略,引入“间接侵权”理论、技术措施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以期在法律与非法律途径共同作用下减少相关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