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亲告罪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种犯罪是以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作为追诉刑事责任的前提,它是一种法定的犯罪类型,其法定性表现在刑法总则对其涵义的阐释以及刑法分则中对亲告罪具体个罪的规定。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建立系统的刑事程序法,大多数刑事犯罪都需要进行公诉,被害人几乎无告诉权可言,亲告罪也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国家刑事政策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伴随着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诉讼程式逐渐定形,形成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基本框架,并且依据追诉条件对犯罪进行了分类,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截至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的亲告罪个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而关于亲告罪制度的相关法律分别规定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章节内容里面,与许多亲告罪制度相当完备的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亲告罪制度则显得比较单薄,规定也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亲告罪制度效能的发挥。本文在学习总结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分析、价值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再结合我国国情和法律实务中的具体实践,提出了几点关与亲告罪制度改革的意见,期望对亲告罪的研究和立法改革起到促进作用。在引言部分,笔者简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拟解决的疑难问题和本文的研究方法,指出我国目前亲告罪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不够深入和重视,深化亲告罪制度改革是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律文明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在结语部分,笔者指出:亲告罪制度在现代法治文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法的人性价值更加彰显,人文关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对亲告罪制度的研究和改革必将会有更大的进步和发展。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概述了亲告罪的定义、属性特征、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种类以及价值,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是在对中外亲告罪立法内容评析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了中外亲告罪立法之间的共性和差异,以期找到国外亲告罪立法的长处和我国亲告罪立法的不足之处,取长补短,消化吸收,洋为中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亲告罪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亲告罪的立法完善做了初步的尝试,提出扩大亲告罪的范围、增加亲告罪自首制度以及时效制度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亲告罪制度朝着更加科学和现代的方向改革,使亲告罪制度从立法到实践形成一个更加完整的运行机制,彰显亲告罪在当今社会主义生活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