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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在环境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作出前,向环境损害行为主体发出的,以禁止其继续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命令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书面裁定。本文论述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以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为指导,批判吸收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保全的一般程序性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绝对权而产生的一项救济制度。通过《环境法》进行规定,让程序性规范通过实体法进行表达,具有制度创新的示范效应。本文研究从令和禁止令着手,并考察禁止令的发展历史,以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