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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达到实现债权人债权,维护法院判决权威。“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难在被执行人财产难寻,而执行案件大多是关于金钱请求权的执行或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执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案件,最终也可以归结为对财产的执行。因此强制执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是对财产的执行。而能否找到债务人的财产,影响到执行的实际效果,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的最终实现问题。另外,执行程序并不是国家帮助某人逼债的工具,一个理性和理想的执行程序,应该是对付故意赖账者的利刃,同时也应该是保护贫弱债务人的法宝,使其能够通过正当途径摆脱债务,轻装投入新的经济生活。因此可以说有效的收集债务人的财产资料,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执行措施,顺利完成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所以财产调查制度在民事执行特别是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分别是法院依职权查询,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其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查询制度,并且应该是最有效的查询制度,但是由于该制度确立的时间不长,既缺乏实践经验,也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制度自身设置还存在缺陷,相关配套制度缺乏,并且由于实施时间尚短,人们的主观上还没有完全理解和接受,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实际效果并没有制度设立前人们预想的那样出色。笔者通过采用比较分析,文献研究法等方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概念、性质、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并通过对德国、日本等国相关和类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所长,补我所短,具体通过五大部分进行深入细致的论述:第一部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概述,第二部分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对域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合理借鉴,第四部分指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根据前文的详细论述,得出对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进行充实和完善的具体做法。争取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充实和完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