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医疗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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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精神卫生逐渐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精神卫生不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息息相关,与社会的和谐紧密相连。在现代社会,精神卫生立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经过长达27年的讨论和修改后,201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终获通过,并于2013年5月正式实施。该法对“精神障碍患者自愿医疗”和与此相对应的“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概念的提出和明确,对我国精神卫生事业极具建设意义,但该法施行至今的实践表明,其缺乏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问题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制度的构建。在现实生活中,精神卫生关系充满矛盾和权利冲突,集中表现在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权与其自身健康权及公共安全的冲突。冲突的解决依赖于对精神卫生关系及相关权利冲突的实质进行审视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和把握精神卫生立法的使命——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障。本文探讨与研究的核心对象是我国《精神卫生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是具有自伤和伤害他人可能性的需要被迫接受非自愿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即“非自愿医疗精神障碍患者”。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非自愿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第一章通过对精神障碍与非自愿医疗的内涵解析,对精神障碍、精神疾病、非自愿医疗、强制医疗等概念的厘清,对非自愿医疗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权利的分析,探讨了非自愿医疗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对非自愿医疗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做出了一个基本的概述。第二章以我国改革开放为节点,按照时间脉络分析了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的历史沿革及立法现状。通过对我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规范精神卫生事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总结了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由“被忽视”到“被重视”,由地方推进到中央,由政策化转向法制化的特点。第三章和第四章通过借鉴美日两国非自愿医疗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的相关立法,提出了我国非自愿医疗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存在的诸如决定主体不明确、医疗程序不规范、监督保障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缺失等问题。最后一章对我国非自愿医疗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尝试给出明确医疗决定主体、完善医疗程序、健全审查监督机制、建立多元化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体系等完善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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