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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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责任(Proportional Liability)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分担制度,此概念最初源自英美法,后为很多国家渐次接受。基于侵权责任法的宗旨——行为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负责,比例责任是通过比较原因力和过错,主张侵权人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责任。随着大数据科技的发展,统计比例责任的方式越来越科学,越来越精准,对比例责任的深入研究也相应被提上了日程。从理论意义看,比例责任虽然已为部分国家所接受并运用于实践,但学理上对于比例责任的理论基础、类型划分、确定标准等基本问题尚未能形成深入、统一的认识,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目前对比例责任专题的研究者较少,且研究尚只停留在比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类型等浅层次介绍,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论体系的探讨。本文放眼世界各国,立足于中国对比例责任的引入和实践,重点探讨比例责任的分类体系和核心标准,期望对于建构比例责任理论框架,形成比例责任理论核心内容能有所裨益。从实践价值看,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比例责任,司法实践中面对比例责任的适用往往寻求其他解决方案,而这些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过度威慑或对受害人保护不周。因此本文对比例责任的研究,可为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重要指南,有助于比例责任在我国立法中落地,在司法实践中落实。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依次是比例责任的一般理论、比例责任的类型考察,我国侵权法引入比例责任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以及探索比例责任在我国侵权法实践中的可行性模式。第一章从比例责任的概念入手,追溯到美国John Makdisi教授最早提出比例因果关系。他认为可以通过证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比例,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比例因果关系为比例责任的构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早期有学者称其为因果比例责任,现在大多简称为比例责任。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十分确定时,按照传统的侵权法“全有或全无”原则,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达到证明标准的则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达到证明标准的则侵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按广义上的比例责任,则不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只要侵权人造成受害人损害,就应该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或数个侵权人之间或者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按照各自原因力大小或过错大小的比例,分担侵权责任。对比例责任的比较法考察表明,目前比例责任在全球适用情况大体分为三种:第一种情况是“部分承认和应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灵活性较大,对“比例责任”的接纳度也较高,出现了一些创造性的做法,奥地利、英国、以色列、荷兰和美国、日本属于此类。第二种情况是“不承认法理,但事实上局部应用”,有关国家和地区面对“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时,明面上虽未直接承认比例责任,但现实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大量存在,或利用比例责任中“机会丧失”规则来代替比例责任,或者在法官的自由裁量中暗用了比例责任,法国、意大利、波兰、西班牙和瑞士属此类情况。第三种情况是“不承认也不适用”,相关国家和地区不承认也不适用比例责任,原因大多是司法界囿于传统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执念,捷克、丹麦、德国、希腊、挪威和南非属于此类。随后对已经部分承认和应用比例责任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比例责任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比例责任的发展状况的研究。如《欧洲侵权法原则》关于比例责任的规定,以色列、荷兰、奥地利、英国、美国和日本的比例责任制度。现有关于比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表明,比例责任理论的提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公平原则,符合侵权责任范围确定理论中的正义原则,符合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中的有效分配原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社会效应的威慑目的。第二章是对比例责任的类型进行比较法考察。虽然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比例责任及相关概念,但为了统一表述和一致理解,有学者将“比例责任”进行了分类。此分类是以“损害”为基础,将比例责任分为A、B、C、D四类和九个子类。A类是“因果关系不明的既有损害”,包括五个子类型:A1子类型是“侵权人不确定”,指一个案件有多个侵权人,不确定哪位侵权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A2子类型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果关系不确定”,指多个侵权人导致多个受害人损害,不能确定哪个侵权人导致哪个受害人损害;A3子类型是“受害人不确定”,指众多可能受害人中,真正受害的人不确定;A4子类型是“致害具体原因不确定”的疑难案件,指多因一果的情况中,不能确定是具体某个或某些原因造成的损害;A5子类型是“机会丧失”的损害不确定,指受害人不受损害的机会或者获得利益的机会减少,机会减少的可能性不确定。B类是“既有损害中不确定的部分”,包括两个子类型:B1子类型是“多数人侵权各自损害不确定”,指多个侵权人都造成受害人损害,不能确定哪个致害人造成了哪部分损害;B2子类型是“非侵权人原因造成的损害不确定”,指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部分。C类是“不确定的未来损害”,包括C1子类型“未来损害完全不确定”和C2子类型“未来损害的程度不确定”。以上各种类型的交叉、合并情况,均归入D类复合型。本章首先对各个类型情形进行描述,然后结合每个子类型的典型案例,对比适用比例责任与连带责任、无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的法律效果,总结分析比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适用的利弊,其次呈现各子类型案例在十六个国家或地区中选择的责任形式的调查结果,最后简单说明我国侵权法对此类型的解决路径。目前,对于A1子类型“侵权人不确定”的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先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如果因果关系成立,一般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果关系不成立,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对于A2子类型“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果关系不确定”的案件,我国将其认定为“大规模产品侵权”,按产品责任侵权承担责任,尚未采取市场份额原则。对于A3子类型“受害人不确定”的环境污染案件、药品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要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成立,才能承担责任。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分担侵权责任。对于A4子类型“致害具体原因不确定”的疑难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其次根据各种原因的原因力大小,分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各种原因的原因力,则平均分担责任。如果受害人有过错,根据受害人过错大小,实行过失相抵,最终减免侵权人的部分责任。对于A5子类型是“机会丧失”的损害不确定的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认可“存活机会丧失”的侵权责任。但对于受害人“获奖机会丧失”则要在合同法范畴中讨论,目前侵权责任法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对于B1子类型“多数人侵权各自损害不确定”的案件,在我国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基本是按照比例责任原则分担责任,一是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按照自己责任比例承担,二是不能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这也是一种比例责任。对于B2子类型是“非侵权人原因造成的损害不确定”的案件,我国法适用上也比较复杂。第一种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实行过错相抵,以受害人过错部分减免侵权人的责任;第二种是第三人过错,共同侵害受害人的,侵权人与第三人分担责任;前面两种可以认为适用的是比例责任。第三种,其他因素侵权无法追究责任的,此案件多个侵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能确定各自份额的,一般采取连带责任。对于C类将来的损害,我国侵权法目前不支持将来损害的赔偿,只是保留诉权。结合比例责任的分类和适用,本文进行两个方面的思考:一是判断是否适用比例责任的四个步骤;二是总结七个与比例责任相关的因素。比较分析各国比例责任的具体类别之后,探索比例责任与我国现有侵权制度如何结合,是本论文重点和难点。第三章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借鉴比例责任的必要性及理论反思。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与实践已经开始认真研究比例责任,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学界关于比例责任的研究仍相对欠缺。本文认为,比例责任对解决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责任分担问题大有裨益。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即归责方面有着明确合理的规定,但对于责任的分担却缺少明晰的科学标准。虽然我国侵权法也提到了按照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责任,承认了侵权责任的分担原则,但对具体的分担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未能解决实际责任比例的划分。其次,我国现有归责原则在适用上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因果关系不明、原因力和其他因素介入等。第一,因果关系不明影响归责。侵权法的因果关系分析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方面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确定不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权利侵害间应该存在因果联系;另一方面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被侵害的权利(如身体侵害)与后续发生的损害(如为获得救济发生的支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联系。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即是事实因果关系不能确定,传统侵权法往往认定:因果关系不确定即因果关系不成立。因此,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此举与侵权责任法补偿功能的价值目标不符。第二,原因力影响归责:如果某行为的原因力大到足以改变事物原本的进程,则该因素为原因,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为单纯条件,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因此原因力的大小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果关系又影响归责。第三,其他介入因素(包括受害人之过错、第三人之过错、自然原因、动物之行为)也影响归责。如当第三人的行为只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时,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分担责任值得研究。现有的侵权法在解决多数人侵权,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责任分担时,一般笼统地采取连带责任形式,确实难以分担时,采取平均分配。这些简单、模糊的责任分担形式严重影响了侵权法的公平、正义和威慑力的功能。比例责任可以解决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简化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再去行使追偿权的复杂过程。比例责任的相关因素是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可能性、原因力和过错。首先,因果关系可能性是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与承担责任的范围。其次,比较原因力和过错是确定侵权人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主要是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在多名侵权人之间,在侵权人与其他因素之间的比较。由于归责和损害赔偿两个阶段所参照的标准基本相同,责任构成的三阶段理论也可以在归责后的损害赔偿阶段予以借鉴,即先考察正当性范畴的原因力,再考虑有责任性范畴的过错。因此,我国通常采取先比较原因力的大小,再比较过错的程度确定比例责任。确定比例责任,在关系范畴中是比较原因力和比较过错,在适用范畴中形成了参与度、机会丧失原则和市场份额原则等理论。适用范畴中,一是参与度的广泛应用于医疗事故侵权、交通事故侵权和环境污染侵权。二是机会丧失理论(The“Lost Chance”Doctrine)也是确认比例责任的依据之一,其核心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损害赔偿的客体是指“丧失的机会”,并非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害;第二个方面是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行为与最终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需证明加害行为与机会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个方面是赔偿金的计算需权衡受害人丧失的机会价值。三是市场份额责任(Market-share Liability),多家企业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又不能证明具体是哪家企业的产品致害时,由此产品的生产企业按其产品占有市场之份额对被害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的理论。市场份额责任属于一种企业责任,主要是适用于企业的产品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的市场份额越大,获得的利润就越大,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就越大。”第四章是比例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实践探索。截至2019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到我国司法实践适用比例责任的案件有1679件。目前,我国对于比例责任的已所关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领域对于比例责任的认可态度,另一方面是理论研究领域对于比例责任的有关探讨。在这一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究:一是我国司法实践引入各类型比例责任的必要性;二是同类型案件中,我国目前法律解决方案和比例责任方式的优劣比较;三是比例责任在我国现有侵权法律中的相容性。结合我国侵权责任主要构成要件损害、过错、因果关系,本文尝试从此三个维度来透视比例责任,对比例责任进行合理的分类。将比例责任分成四类:侵权关系主体不确定、因果关系不确定、损害不确定和复合型来规划比例责任的类型以及各类子类型。侵权关系主体不明对应的是侵权人和受害人过错认定的比例责任问题、因果关系不明对应的因果关系的比例责任问题、损害类型不明对应的是损害的比例责任问题。如“侵权关系主体不确定”又包括“具体侵权人不确定”和“受害人范围不确定”两个子类型。“侵权因果关系不确定”又包括“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果关系不确定”和“具体致害原因不明”两个子类别。“具体损害不确定”包括五个子类:“损害全部不确定”,“多数侵权人所致损害部分不确定”,“造成受害人部分损害的其他因素不确定”,“未来损害完全不确定”和“未来损害扩大程度不确定”五个子类。分类的同时对各国对各种子类型认可的程度作了相关的调查研究。比例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中的实践探索是依据对比例责任类型化进行的。“侵权人不确定”的情况通常和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责任相结合,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可以缩小侵权人范围,在责任主体趋于明确的情况下分担比例责任;“受害人不确定”的情况与环境污染案件相结合,在对受害人进行排查后,依据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范围等参与度确定比例责任;“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和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结合,依据市场份额划分比例责任;“致害具体原因不明”与医疗纠纷案件结合,依据医疗鉴定确认的医疗过错参与度确定比例责任;“可能性的损害不确定”与机会丧失案件结合,通过对机会利益价值进行量化确定比例责任;“多数人侵权各自损害部分不确定”通常与多个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结合,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确定各方比例责任;“非侵权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不确定”与提供劳务者损害案件结合,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分担比例责任。当然,比例责任的适用尚未臻完善,尤其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语境里更是如此,其分类的规范化、系统化,与侵权责任各归则原则的关系、引入后造成的责任分担形态的变化等还需细密、深入的探索,这正是笔者下一步致思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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