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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其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下的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而且“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就包括我国《刑法》第90条的规定,即:“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目前有55个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其中,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并经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行为规则,过去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乃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使在今天,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生活中,习惯法仍以隐蔽的甚至是公开的方式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些偏远的边疆地区,甚至发挥着替代刑法的作用,致使刑法不可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然而,该条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何变通,即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犯罪行为,哪些需要适用刑法的统一规定,哪些可以根据少数民族习惯法制定变通规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致使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做法,标准不一。事实上,制定刑法的变通规定,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民族问题,它直接影响着民族关系,影响到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稳定与安全。因此,将何种少数民族习惯法吸纳到刑法的变通规定中,如何实现刑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有效地解决当地的犯罪问题,维护其社会秩序,维护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安全是值得探讨的现实问题,也是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本论文的正文共分五部分:引言部分介绍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立法与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第一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刑法变通的必要性和根据。该部分首先明确了我国刑法变通是指立法上的变通,在这一定义的前提下,从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正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的现实、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和国家统一需要来论述刑法变通的必要性。其次,从通过考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刑法变通的规定和历史上中国各民族经历多次融合、分裂的事实这两个方面来探讨刑法变通的依据。第二部分为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本部分首先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前从夏、商、周一直到国民政府时期,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适用问题;其次,考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情况。最后,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第三部分考察国外刑法对少数民族适用的实践。这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国外有关刑法对少数民族适用的政策;二是国外有关刑法对少数民族适用的立法;三是国外有关刑法对少数民族适用的实践;四是经验与教训。第四部分介绍我国制定刑法变通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本部分从维护法制统一、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法、确实必要、地区性和暂时性这四个方面来深入探讨我国刑法变通原则。我国刑法变通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立法法》和《刑法》中关于刑法变通主体的规定应该一致,不应相互矛盾。其次,我国法律应该明确刑法变通的具体形式和效力。最后,应加强刑法变通理论的研究,以改变目前我国刑法变通的现状。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刑法变通的具体内容。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刑法变通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与人身有关的犯罪;与婚姻、性习俗有关的犯罪;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有关的犯罪;与宗教信仰、封建迷信有关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