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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中国百姓生活品质的显著改善,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了百姓的关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定义仅表述为因生活需要而购买,《食品安全法》沿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定义。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未明确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导致各级司法机关通常依据自由裁量权自行判断,因此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因缺乏专业人才而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通常束手无策,通常以调解撤诉结案。所以对食品领域职业打假进行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从食品领域职业打假的特点来看,首先,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通过统计观察发现司法诉讼的出现以及大幅度的增长都分别对应着一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或是司法意见的出台。其次基层食品监管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主要集中体现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食品标签等领域,例如营养标注不规范而现阶段真正威胁食品安全的因素比如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是无证生产食品相关的投诉举报却少之又少。最后其群体呈现出较强的以营利为目的,并逐渐呈现出专业团队化的特性。从食品领域职业打假行为兴起的原因来看相关法规界限不明,例如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未明确赋予消费者一个新的概念,而是继续使用了《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地域不同也会导致监管部门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性。互联网的普及一定程度上也给职业打假人就打假内容与成果进行交流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从食品领域职业打假法律存在的争议来看,主要集中在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和是否应当适用于惩罚性赔偿两个方面。现阶段食品领域职业打假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从立法机关角度来看主要是缺乏对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地位的界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食品安全标准和“但书条款”的界定也不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的标准”显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书”规定了一种豁免的情形即对食品安全不产生影响同时也不会对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产生误导的瑕疵。其次,从执法机关角度来看缺乏相对专业的人才,通常以调解代替处理。最后,从司法机关来看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认定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缺乏指导性案例。为了完善食品领域职业打假法律规制,特此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提出相关建议。首先对于立法机关应当肯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可以尝试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改为符合或满足食品安全要求,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第148条“但书条款”从国家层面设置一个处置指导意见,详细罗列哪些标签问题属于危害食品安全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每五年更新一次,作为基层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增加弹性赔偿制度并完善小额诉讼制度。其次对于执法机关应当强化市场主体的监督工作,积极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限制撤诉渠道,针对专业性人才缺乏问题可以政府高校联合共治。最后对于司法机关应当补充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严惩恶意打假。真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