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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从事特定竞争性行为的某种限制。由于竞业限制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自由权;又关系到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争优势的维持,两者各项利益之间的倾斜和平衡构成了各国竞业限制的不同与趋同。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竞业限制理论和实践都相对比较成熟。我国近几年的立法、司法实践使得竞业限制制度在司法中得到确立,《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就是一个重大成果,但是还未形成比较清晰的理论框架,立法也不尽完善。 本文从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了竞业限制的经济学依据、普通上的雇员的默示义务、大陆法系的忠实义务、用人单位利益保护的客观现实指出竞业限制的制度目标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维护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并在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及劳动者劳动权、自由择业权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另外本文通过对竞业限制与保护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跟保密协议的比较分析更明确了竞业限制的内涵。 竞业限制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普通法系认为在职竞业限制来源于雇员的默示义务,大陆法系认为在职竞业限制来源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本文通过在职竞业限制的比较法分析及对我国在职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的分析,明确了在职竞业限制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了确立在职竞业限制的必要性。对于离职竞业限制,各国法律都有详细相关规定。本文结合离职竞业限制的比较法分析及对我国离职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的分析,对网络上常用的竞业限制协议的范本进行综合分析,对竞业限制协议范本中的协议适用主体、范围、期限、地域、补偿金、违约金、违约责任、终止和失效进行具体的分析,评价,明确了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内容。 最后结合前文的论述,对中国的竞业限制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指出我国应当明确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在离职竞业限制方面,应该完善对离职竞业限制的合理限制,即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地域、经济补偿、违约金、效力等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让此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