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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结构的调整,广大群众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从而产生了大量以利益之争为主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作为正式救济方式的司法救济无疑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然而,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不完善以及根深蒂固的人治意识,司法途径并不受群众的青睐。相反的是,作为行政救济补充手段的信访制度,因其简便、经济、有效、全面的特点,被群众普遍认为是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涌入信访渠道,包括那些本应由法律予以解决的矛盾和纠纷。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信访制度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权利救济期许,制度呈现出难以承载的尴尬。信访工作呈现出总量持续上升、形式复杂多样、内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态势。可是,由于信访制度自身存在的种种缺陷,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经常处于被动状态。回顾信访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从设计之初的秘书角色,成为现在被群众视为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司法救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信访机构的功能定位发生了很大的偏差。然而我们的信访制度却没有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针对信访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矛盾,理论界有着两大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信访救济削弱了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主张取消信访制度,强化司法救济。另一种主张完善信访制度,强化信访权威。正当专家学者为此争论不休时,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法规层面上为信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救济不一定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也不一定是首选途径。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主张完善司法途径之外的救济手段,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因此,目前还是必须赋予信访制度以权利救济功能,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完善与其相配套的运行机制,同时构建党政、人大、司法三位一体的大信访格局,将诉讼类案件统一纳入司法信访,以树立司法的最终权威。从长远来看,构建多元化的权利救济体系,充分发挥不同救济方式的积极作用,从不同途径和渠道分解和处理社会矛盾,才是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在这个权利救济体系框架中,以司法权为核心,主要依靠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大部分矛盾;同时,依靠党政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解决小部分矛盾的“余量”;最后,积极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运用调解手段,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