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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问题向来是国际投资保护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尤其是20世纪70、80年代以后,一种更隐蔽的征收方式——间接征收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间接征收与政府管理措施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得政府经常被诉以间接征收而影响到政府正常的对外资的管理权利,不仅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发达国家也越来越多的成为被诉的对象,国家管理权因此受到严峻的挑战,从而引发了对间接征收,尤其是间接征收认定问题的争议和广泛关注。但是,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国际条约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学者们的观点存在争议,不同仲裁庭对此也存在不同的仲裁实践,进一步导致了间接征收认定的不确定性。中国一方面作为吸收外资的东道国,需要有效行使本国的经济管理权以发展本国经济;另一方面又作为资本输出国,应当积极保护本国在海外投资者的权利。因此,间接征收认定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间接征收相关立法、维护我国政府对外资合理的经济管理权、为我国海外投资者合法权利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重要意义。作者运用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间接征收相关理论的论述,及对国际仲裁案例的实证分析,总结出认定间接征收的一般方法,并提出我国应对间接征收问题的相关法律对策。本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间接征收的一般理论,包括间接征收问题的产生、实质及国际条约中有关间接征收的相关规定。间接征收是由一国政府采取的管理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权,但其效果却等同于直接征收,使得投资者对其投资财产正常行使的权利受到影响。由于间接征收的方式与政府外资管理权极为类似,而对于间接征收成立与否又关系到各种利益冲突,因此,对于间接征收的认定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相关国际条约中对征收有具体的规定,但对于间接征收的直接规定则相对缺乏。第二部分论述有关间接征收认定的理论争议,包括间接征收认定的三标准之争、辅助考虑因素、比例原则的引入。传统国际投资法学者们对间接征收的认定存在三标准的争论,分别为纯粹效果标准、目的标准、效果和目的兼顾标准。比较而言,效果与目的兼顾是较为合理的一种认定间接征收的标准。从仲裁实践来看,各仲裁庭对间接征收的认定也各有特点,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如对投资者财产的干涉程度、政府行为持续的时间、投资者合理依赖、政府具体承诺。另外,传统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被引入国际投资领域,为认定间接征收的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方法。第三部分论述间接征收认定的一般方法。通过对前述问题的探讨,作者总结出在认定间接征收时可供考虑的几个因素,包括:财产范围的确定、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目的及影响、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与投资者由此承担的责任是否成比例、间接征收的界定权属、对征收的补偿问题。第四部分以我国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及国内立法中关于间接征收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提出我国应对间接征收问题的法律对策。作者提出,我国有关间接征收的相关法律中应限制对投资保护的范围,以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相关协定为标准考虑间接征收认定中的各个要素,积极构建有利于本国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对间接征收的补偿条款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