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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失踪人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亦是各国民事立法所不可回避的问题。观察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失踪人宣告制度,各国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期限要求上,差异比较明显。但都对宣告死亡采取慎重的态度,条件比较严格。同时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国家,一般也都规定宣告失踪并非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规定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中,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几乎是雷同而相对简单的说明,加之司法实践有限的案件数量,能够说明其规定比较简单和粗糙。笔者所研究的对象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笔者将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选定为《失踪人宣告制度比较研究》。论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结合数据分析和案例分析以及社会学分析的方法,是在叙述中结合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来进行的。文章由引言和主文三章四个部分构成。引言部分,笔者通过失踪人口的相关数据说明失踪人口问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再结合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部分统计数据,说明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和目的。第二部分,笔者从古到今对有关失踪人的立法进行的一番简单的回顾,观察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失踪人宣告制度,并作出相应的比较和说明。第三部分,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分别进行了阐述。对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从各自的立法沿革、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和立法目的以及申请的条件、法律后果和撤销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对于两种制度所涉及的诸问题从法理上一一做了说明,也是为第四部分的论证做了铺垫。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失踪人宣告制度的立法评述与立法建议。对我国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在立法上做了陈述。结合现行立法和民法理论对诸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从制定我国未来的民法典的角度完善我国失踪人宣告制度立法,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以下建议:认为需要将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予以修改,并明确财产代管人的权利和责任;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以判决确定的时间来确定;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具有宣告死亡的申请权;在保险格式合同中增加宣告死亡效力的条款;修改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恶意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的,被宣告失踪人对其原配偶的再婚具有撤销权;宣告死亡同自然死亡一样发生婚姻终止的绝对效力;失踪人被判决宣告失踪两年后,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直接判决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