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很好的完成了《民法总则》,接下来的工作自然是分则各部分,在继承编的编纂过程中,增设特留份制度的探讨是不可避免的。特留份制度是为了适当限制遗嘱自由、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在其他国家特留份制度并非近几年的新兴产物,都已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而我国的继承法中并未规定该制度,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只体现在为无劳动能力而又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其他国家相比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作用十分有限,因而不能很好地保护法定继承人。如今的社会,人们越来越追求独立人格,家庭观念不断被突破,“非婚同居”、“小三儿”等不和谐现象也越来越多,深刻影响着财产的继承方式。很多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与自己存在婚外性关系的第三者指定为唯一的继承人,肆意侵犯自己合法配偶与子女的继承权益,特留份制度可以守住伦理道德的底线、遏制不良的社会风气。《民法总则》中保护胎儿遗产权利的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将要修改继承法的决心,由是观之,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问题也会被提上议程。在本篇论文之中,笔者综合运用了历史学分析、比较学分析等方法,把握其历史发展脉络,以史为鉴,在汲取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可操作性进行细致的分析。综合考量我国的现行制度,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特留份制度提出个人建议。本文共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特留份制度的基本理论。介绍特留份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渊源,从遗嘱自由原则、自由的相对性原则以及社会本位论这三个角度切入,分析特留份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而对制度沿革进行法理的梳理。第二部分:探索特留份制度的域外发展。通过研究两大法系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情况,分析比较其各自的优势特点。相比较而言,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大陆法系的特留份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值得借鉴。第三部分:我国增设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首先阐述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缺失及其必要性,从而得出结论:我国应当建立特留份制度;其次,关于其与我国必留份制度的关系方面,经研究并存说最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最后结合两大法系的制度设计,提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