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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自然灾害的抗争是亘古不变的话题,可以说人类发展史亦是与自然灾害的抗争史。有灾害发生就有救援行动,然而直到十九世纪末期,国际救援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进入20世纪,人为灾害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加之重大自然灾害的频发,国际社会普遍达成了开展国际灾难救援的共识。因此,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应运而生。目前来看,国际救灾领域的法律框架主要包含国际性条约、区域条约、双边协议和各种“软法”(如国际组织决议、声明、原则、指南等)。全球范围内涉及国际救灾的法律文件并不多,主要涉及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主义法、海关法、电信法、环境和工业事故法、民防和军事法等诸多领域。区域条约方面可以说只有欧洲地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双边协议就发展的更加不完善了。相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软法”反倒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体而言,国际灾难救济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国际救灾法律机制的缺失使现有的国际救灾法具有分散性、调整范围有限、适用主体有限、法律效力有限等局限性,与此同时在国际救援行动中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着重分析了救灾物资、设备的清关迟延问题,救援人员的入境问题,救灾中国际救援主体之间的协作问题、国际救援人员和国内救援人员之间的协作问题以及灾难救济中具体的操作问题。国际灾难救济法律的局限性和救灾中的法律问题都影响了救灾行动的开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便提升救灾效率,达到最初的救援目的便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点。目前的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救灾法律机制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国际灾难救济机制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国际层面上,各个国际组织、机构应致力于推动国际救灾法的研究,不断完善法律机制,同时各国政府可以借鉴较完善的国际条约来完善本国有关救灾的法律。当然各救援主体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应尽量的通过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和各国政府来参与救援,只有这样才会享有关税豁免等多项特权,同时也方便了救援主体的统一指挥调度,利于提升效率。截至目前,国际灾难法律救济机制的研究有了不小的成果。我们期待一个完善的国际灾难法律机制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呈现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