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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诉讼职责的分配中,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承担着监督职责,而对职务犯罪类型案件,检察机关作为案件承办机关其本身又是应当被监督者。“自己不能做自己的监督者”是一项普遍共识,那么如何对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监督一直是刑事司法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2003年,为了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设立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通过人民监督员这一创新制度来解决检察机关长期承受的外部监督不足质疑的压力。该制度自实施至今取得巨大成效,人民监督员的数量、监督案件的数量相比设立之初都有较大提升,尤其是人民监督员参与下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提升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其制度设计中蕴含的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等思想也顺应当前法治思想的发展潮流。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有些是制度设计之初就已存在的历史遗留,有些是规定随着时代发展而不适合当前法治环境,这一制度还存在诸多改进空间。中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于这项制度,在肯定其价值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对其进行不断研究并提出合理意见,使之更适应当前法治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定位等重新论证,分析当前该项制度的运行现状,并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联制度,进而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改革的路径选择。论文将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内涵进行解析并论证对该项制度深化改革的正当性基础,以此来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这一前提;第二章先阐述了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现状,主要研究了立法现状和制度运行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改革所应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人员选任和监督职权行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章主要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国内外相关联制度作比较,吸收经验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化改革提供借鉴;第四章是就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推进立法进程,对选任程序和职权行使的改革以及配套措施的完善等,同时针对国家试点的监察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前瞻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