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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这一制度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故而为企业所广泛采用。然而,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生存权存在威胁,若使用不当,易成为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工具。应当明确,竞业限制这一制度是为了平衡劳动者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两者之间的矛盾而设置,是多种不同的利益价值的集合,并非只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唯一目的。不同的利益价值体现不同的权利位阶,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始终是竞业限制制度应当优先考虑和保护的。本文以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这一观念为基本立足点,第一部分对竞业限制进行概述,竞业限制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于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衍生的雇员对雇主的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要求。我国《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对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规定。笔者进而得出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建立在劳动权保护和公平市场规则的平衡的理论基础之上,公民劳动权和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两者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在这一制度中,劳动者的劳动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应当获得优先保护。在此法理基础上,本文第二部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三条所体现的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理解,结合国外的立法例以及本国的相关案例判决,讨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中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竞业限制的设定前提限于存在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约束主体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以及对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作出限制。第三部分重点就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和空缺进行分析,主要问题的探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竞业限制是任意性规范或者强制性规范;竞业限制协议应以何种形式签订;员工离职的原因能否对竞业限制造成影响;经济补偿的内容、标准、支付形式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如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所涉及的违约金和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本文一一提出了完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