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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城市社会基层管理体制是一种在城市街区范围内以单位制度为主体,以社会控制为目标,以管理的单一性、行政导向性为主要特征,以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能性为核心的社会管理体制,因此,社区的真正概念,是在这种单位制社区逐渐被打破后,才被我们熟知的。而城市社区的治理问题,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和总结社区的概念发展及其在中国的演进,分析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现状及不同模式间的优缺点和治理困境,从社区权力理论的角度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权力结构和合理路径。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社区运作日益复杂化,人们逐渐发现,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产品、约束个人极端自私行为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局限,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区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样,仅仅依靠国家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社区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也不能促进和保障社区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正是鉴于政府的失效和市场的失灵,愈来愈多的人开始以治理机制来看待我国的社区治理问题。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为了我国社区治理的有效性、民主性、和谐性等目标的实现,治理强调主体的多元性,而不单单是以一个政府为主体。且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必须通过互动体现出自己的要求,并追求在新的互动情境中,各方都能动地表达自己的需要及其意义,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形成新型的互动合作、平等的自主性互动关系,而这一关系也是不断产生变化,需要不断创新的。所以治理在社区中表现为一种不断变化改进的过程。要真正使我国的城市社区向纵深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扮演重要作用,就必须使政府的角色逐渐由领导者向指导者、协调者和合作者转变,使之成为多元主体中的一个,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成为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一起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力量。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出现了几种有代表性的模式,本文选取上海模式、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分析比较。上海模式政府主导型的社区治理结构比较适合现阶段的中国国情,有一定的可行性,但过于依赖于政府的管理,对行政人员整体素质和工作态度要求很高,也需要财政的大力投入,因此在全国推广的示范效用不大。沈阳模式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组织。而江汉模式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大方针思想下,也对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做了一些尝试,但是忽略了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参与,有悖于治理的要义。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还面临城市角落的挑战,如大型工厂或单位内存在的职工、流动人口、村民混居的“厂中村”,又比如铁路旁、火车站附近、高压线下和部分河流两侧的“城市飞地”。这些角落都是因为城市管理体制不顺,涉及单位较多,职能交叉,流动人口较多而管理滞后引起的,其中居住的人们大多文化素质偏低,工资较少,缺乏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技能,因此陷入恶性循环,这无疑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如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在政府引导下,下定决心,理清关系,做好城市角落的治理改造工作,又是对我国政府的一大考验。在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现状进行归纳和反思后,笔者分析了我国城市社区的治理对策,在现有国情下,还是需要以政府为引导,在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发挥不同主体的特长,参与不同的社区事务。如加强法律环境建设,针对社区治理建立全面整体而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相关法律体系。又比如对社区文化生活的积极引导和组织,让社区居民能够有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展现自己的特长与爱好。特别是当前社区的文化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由于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们的需求和利益越来越多元化,不仅要求社区提供更多的生活服务,还希望积极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需要引导他们参与民主建设,增强对政治参与的认识。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时常抱着搭便车的心态,没有把自己作为社区的主人公看待,这就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方位宣传和发动,使其认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是小区的主人,有社区治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事务,参与社区治理。这方面,国外的治理经验能够给予我国许多启示。比如作为社区居民,他们从小在心目中内化的一个信念就是:他们每个人都是这个社区的纳税人,作为社区的一分子,理应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要想获得令自己满意的社会服务,他们也有义务关注社区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情况,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并积极参与市政府的决策。这样明确而主动的民主参与意识,是与多年来的经济发展基础和政治文化传统密不可分的,也是长期培养和教育的结果。比如,在很多国外的家庭,冰箱上会贴满了各种政府服务的电话号码,这样有问题就可以迅速地向当地社区服务部门和政府部门反映,这样不断的互动与互相监督,就能形成良好的社区治理氛围,也培养了完善成熟的社区自治传统。本文还以成都市同德社区为例,总结他们的社区治理经验。同德社区的服务宗旨就是:同心同德,构建和谐。同德社区是在党委和政府的引导之下,充分发挥了社区各项治理主体的作用,如社区党工委,社区警务工作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教育工作站等,明确分工,完善了社区的服务功能。特别是在组织活动时,能考虑到不同群体不同年龄层的居民不同的生活需要,举办各种有针对性的讲座,这无疑是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主旨相契合的,这深深体现了同德社区为民服务,一心把老百姓的需要放在第一位的服务思想。这也是他们对服务宗旨“同心同德,构建和谐”的具体体现。难能可贵的是,社区在治理过程中严守公开透明的原则,每一项活动,每一次经费支出都有公示,让社区的居民在完全透明合理的治理环境中充分感受到了社区居民的主人翁地位。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对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权力结构的分析,长期以来,我国的社区权力是“官本位”模式的,近年来虽然社区的权力结构有了一定的变化,但还是有一些以前权力结构的残留影响。需要强调的是,人民只是把权力的使用权交给政府,而没有把权力的所有权交给政府,在某些领域,人民也只是把部分权力的使用权授予了政府。显然,在行政权力合理退出某些社区治理领域后,取代行政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的必然也只能是民主的社会权力。所谓民主的社会权力是指这样一种合法的同意性权力,即它生成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共同体的每一成员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这一权力的统治,都是这一权力的所有者,这一权力的有效范围是共同体内部的社会生活事务。因此,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必须考虑居民自身的权力,也必须强调社会自身的权力,这样的权力运作模式是一种多元化开放型的城市社区权力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党的领导应是政治上的领导、思想上的领导,所以党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也主要是通过上传下达,建立上级与基层的良好沟通机制来实现,发动社区党员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并使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社区决策。而非营利组织则执行一些不为政府关注的职能,并且充当个人与政府之间的调解人,它具有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涉及社区居民自身权力范围内的事务,就交由社区的自治组织来实现,这样既坚持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行使其政治领导权,又使政府让位于社区,给了社区权力更多成长和发展的空间。政府赋予了城市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非营利组织和居民获得更多的社会权力,来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这种权力结构有利于理顺治理主体间的关系,降低摩擦成本,提高社区管理效率,推动社区自治;又整合了各个治理主体的力量,让权力真正置于高效的多元治理之下。最后,笔者强调了非营利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它能够开拓大量就业机会,推动社会广泛关注与帮助社区弱势群体,并扩大社会公平,缩小经济发展中产生的贫富悬殊,促进社会改革的进程。因此,我国目前要在法律环境和相关制度上给予非营利组织更多支持,使之在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