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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社会上机动车保有辆也有了质的飞跃。然而,利与弊往往是同在的,在机动车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比如,近来呈高发态势的交通事故,往往导致车毁人亡的惨剧的发生。我们知道,风险是难以根除的,于是,各国希望通过刑事立法来防范交通风险,以期把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内。我国也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希望通过刑事立法来规制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危险驾驶行为。然而,针对危险驾驶罪相关理论问题,刑法界的争论从来就没有间断过。比如,危险驾驶罪入刑以前,人们争论最多的危险驾驶罪是否应当入刑问题;危险驾驶罪入刑以后,其概念如何界定的问题;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问题;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问题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立法完美问题等等。学界争议见仁见智,一些理论问题亟需阐明,笔者拟通过本文,来谈谈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国内社会生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国外的立法例方面,简要地阐明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从而也阐明了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必要性。同时,笔者试图在阐明危险驾驶罪立法背景的前提下,对危险驾驶罪作出界定。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传统犯罪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来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作出解读,阐述了刑法界对此还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近一步阐明了危险驾驶罪中的相关理论问题。第三部分,法的生命在于适用,笔者在本部分着重从危险驾驶罪在刑事司法认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了阐述,比如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标准问题,以及危险驾驶罪与其相关犯罪的关系问题。正确地处理好这些问题,有利于正确地处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也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目的。第四部分,刑法的作用,最终要归结到量刑。笔者从量刑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阐明了一些可能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因素。第五部分,笔者试图从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轻罪入刑的角度来阐明危险驾驶罪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注意的问题,危险驾驶罪法定刑最高为拘役,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轻罪,笔者以此来探讨了一些危险驾驶罪在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算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第六部分,笔者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