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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期,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后,经济发展处于新的历史阶段,有必要总结和反思30年来的所得所失。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以环境破坏和资源耗竭为代价,进一步发展的资源环境瓶颈已经凸显;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域不均衡性日趋严重,亟需构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因此,将我国未来发展面临的区域协调和资源保护两大难题结合研究实为必要。本文作为一种理论探索与尝试,抓住了影响区域发展失衡的关键问题——区域土地发展权失衡,从区域协调与资源保护视角出发,试图通过构建土地发展权区域内和区域间相结合的转移机制,形成资金从开发区向保护区转移渠道,从而实现开发区对保护区所提供的生态公共品的付费,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而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与实施。此外,本文也对耕地保护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谐社会利益共享机制建设等问题作了一定探索。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国外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对土地发展权本土化的相关理论问题做了探索,重点研究了我国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必要性,土地发展权的概念、归属、权能、地位与权利变动等,最后初步探讨了土地发展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与预期收益问题。本文的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我国主体功能区建设在着力解决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同时,有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即区域发展权失衡、资源保护成本分担机制欠缺和耕地资源流失可能加剧等问题。而现有的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都存在某种缺陷,有失灵的危险。2.土地发展权制度,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思路,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独到的视角。无论是从理论、法律还是实践看,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都有建立的可行性。第一,我国主体功能区建设为土地发展权的跨区域转移提供了可能;第二,耕地异地平衡规划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提出的,契合了其思路,而依据土地发展权规划提出的发展权跨区域转移方案是可以实现的;第三,虽然存在经济可行性与一定程度的政策冲突的两难选择,但地方层面的“实践创新”缘于现行制度的非均衡性驱使,具有一定合理性,它为本文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3.土地发展权是土地用途形态变更之权,可以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多种分类。我国土地发展权归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农民,这是在我国特殊国情背景下的特有的制度创新安排。土地发展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权利,对于完善我国以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权利体系有重要意义,具有拥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土地发展权的权利变更遵循《物权法》的规定。4.以耕地异地平衡规划和土地发展权规划为基础,本文提出通过土地发展权区域内和区域间转移相结合的机制来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耕地异地平衡规划旨在规范地方层面的“实践创新”,改进既有政策运作绩效,维护中央政府在耕地资源保护上的权威。土地发展权规划提出了土地发展权总量配置、结构配置、区域配置和时序配置的原则和方法。特别的,本文提出农地发展权应该依据各县级行政区所拥有的农地资源数量,尤其是耕地资源数量进行配置,建设用地发展权则按照各县级行政区建设开发活跃度进行配置。这样保护区可以分配到更多的农地发展权,而开发区则分配到更多的建设用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的跨区域转移是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专设机构(土地发展权银行)为主体,采取市场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转移。而土地发展权的区域内转移则是以农民、开发商和发展权银行等为主体,在政府的调控下采取自由市场买卖方式进行。5.任何制度移植都是受体和植体双向“互动”的过程。本文认为我国应该首先在立法上确立土地发展权制度,然后改革和协调有关制度,明确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等,以便实现现有制度(受体)与土地发展权制度(植体)的无缝对接。该项制度的引入,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为中央政府提供了有效管理耕地的政策工具;纠正市场失灵,推动耕地保护;通过农地资源保护,社会可以获得诸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