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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型公司治理准则具有僵化性和高法律成本的弊端,但完全的任意型规则也存有诸多不足,所以更多国家和学者倾向于寻求一种能将两种规范类型的优势结合在一起的模式,“遵守或解释”模式就是这种探索过程中的重要成果。“遵守或解释”模式在任意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了强制披露义务――不遵守规则须做出解释性说明,最大化地利用了任意型规则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同时,须对不遵守行为做出解释性说明的披露义务又使得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得以高效运行。第一章“遵守或解释”模式之概述。本章介绍了“遵守或解释”模式的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在各国的实行情况。“遵守或解释”模式是指:对于颁布的公司治理准则,公司可以选择完全遵守这些准则,也可以选择对不适宜的条款不予遵守、但须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做相应解释。“遵守或解释”模式的实施对象主要是上市公司,适用“遵守或解释”模式的主要是公司治理准则中的条款性规定,该模式具有一种复合型的规范结构:公司治理准则的具体条款是任意型规范,而公司的解释性披露则是强制性的。目前,“遵守或解释”模式已经在英国、德国、比利时等诸多国家得到实施。第二章“遵守或解释”模式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从公司治理法规的“契约”属性和法律成本和收益角度分析了“遵守或解释”模式的正当性。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可以被看成是一系列的“合约束”,公司治理问题本质上就是建立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契约安排,减少代理成本并实现剩余收益权的最大化,因此公司治理法规应具有任意型法规的属性。任何法律都是有成本和收益的,合理的、科学的“良法”应该是将法律成本尽可能地降低、法律收益尽可能地提高,考虑到强制型法规的巨大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遵守或解释”模式中的任意型法规所带来的低法律成本和较高法律收益使其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三章“遵守或解释”模式的发现功能。本章主要分析了“遵守或解释”模式在帮助公司发现最适合自身特点的公司治理措施方面的重要价值。由于公司在股权结构、规模大小、组织结构、行业特点、融资方式以及其他因素等方面的差异性,公司治理制度具有个体性特点。有鉴于公司参与者有着良性的动机和信息方面的优势,所以他们是公司治理措施的最佳设计者。“遵守或解释”模式通过将强制型规范下的集中试错转化为分散试错,降低了试错成本、加快了试错进程,同时还提高了公司参与者的公司治理觉悟,并带来公司治理制度的竞争,这些都加快了对公司最佳治理模式的发现。第四章“遵守或解释”模式的市场执行机制。同强制型规则相比,“遵守或解释”模式下的“自由选出权”使得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扩展,但是产品和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以及经理人市场等市场机制使得公司管理层以及董事有着实质性的动机去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强制性的解释性披露义务通过优化证券市场的信息传递、提高投资者的信息分析能力和提高市场关注度,从而对市场执行机制的功能予以强化。此外,原则性规范的强制性遵守能够较好地弥补市场机制自身所存在的缺陷,形成了一种比较好的调和机制。第五章对“遵守或解释”模式的评析。本章主要是对质疑“遵守或解释”模式的若干评论加以分析,就学界对该模式的怀疑进行了一定的澄清。同时,笔者还结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上市公司的治理决策权应归还与公司参与者、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应逐步增加“软法”特性以及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应实行解释性披露等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