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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8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的公开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当今司法透明理念的引领之下,对刑事司法信息进行公开是继政府信息公开之后的应有之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已有四年多,关于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却一直是空白,这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因缺乏法律保障等原因,而无法对公民的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权进行充分的救济。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步伐意义重大而深远。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的分析和对国外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希望能够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救济机制有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全文两万多字,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章论述的是中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现状和问题。主要从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实际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立法现状、相对人应用救济机制的现状,指出了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救济机制存在着缺乏权利基础问题、缺乏法律依据问题以及违反公开审判的救济不充分等问题。第二章论述的是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模式。阐述了国际准则中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权的基础——知情权和审判公开原则,并比较了瑞典、美国、英国、德、意、日、俄罗斯、韩国、台湾地区的不同救济机制,将这些救济机制按照各国信息公开法的义务主体是否包含政府机关之外的法院等公共机构分为两类,包括法院暂且称为“大公开”模式,有瑞典、英国、俄罗斯、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不包括法院的暂且称为“小公开”模式,有美国、德、意、日等。指出“大公开”模式将成为信息公开的主流发展趋势,我国应该采用“大公开”的信息公开模式。第三章论述的是中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完善。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救济机制的四项措施:一是将知情权纳入《宪法》;二是建立包括刑事司法信息在内的统一信息公开法;三是设立信息专员制度和信息裁判所;四是完善二审中违背审判公开原则发回重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