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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行为法中,归责原则是一个核心问题。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也是指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争议的焦点。而理论界的争议深深的影响着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那些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处理的案件,由于理论界出现的争议而使得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疑惑,进而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处理的案件在判决的过程中,当法院认为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到底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仅为理论界所关注,实践中也面临解决方略。本文以目前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为研究背景。全文以公平责任原则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为主轴,从归责原则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有关归责原则的诸学说,得出公平责任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的结论。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归责原则的发展和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讨论等学说;并对我国侵权行为法中公平责任原则的特征和法律价值提出了肯定的看法;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在司法实践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独立的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提出一点个人的设想。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对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有意的探讨,得出公平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符合社会公益,是淳化道德风尚、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为我国日益高涨的社会矛盾起到了一个缓和的作用。最后对完善我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的规则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