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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国家的司法证明方式经历了从告知事实到发现事实的进化,或者说从感性司法证明方式向理性司法证明方式的转型。时兴于西方远古时代的宣誓裁判、神明裁决和决斗判决三种原始审判方式都属于感性司法证明方式,其核心特点就是从神灵处获得启示,即由神灵告知事实。理性司法证明方式由人证、物证两种主要证明方法构成其必备要件,其实质是自主发现事实。神明裁决的最终消亡成为欧洲大陆和英国司法实践分道扬镳的分水岭,两种迥乎不同的诉讼制度在此处开始出现分野。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了以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中,证据调查过程充满片面与武断性,而且刑讯逼供成为搜集证据的一种重要且惯用的方式;其审判过程则缺乏对证据的审查评判,法官的功能犹如加减证据的自动天平。某种程度上说,英国的证据法是与陪审团审判制度相伴而生,其文书证据规则和口头证据规则的沿革都与陪审制度密切相关。但是即便陪审制度在历史舞台上正在步步退却,原来的证据规则却依然发挥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