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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制度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并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涉外继承的发生要求具有相对开放的环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存在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大量外国人在此聚集,为涉外继承案件提供了主体。1937到1949年由于战争持续不断,大量外国人在战争中非正常死亡,上海地区的涉外继承案件频发,有些案件涉案主体多、持续的时间长、影响大,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新创立的涉外继承制度无疑是严峻的考验。1931年我国在经历了漫长的法律改革之后制定了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继承法,为涉外继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面对频繁出现的涉外继承案件,探索新制定的继承法对案件的适用情况以及整个涉外继承制度的具体运行状况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国继承法进行了艰难的现代化转型,近代国际私法已见雏形,涉外继承制度开始缓慢发展,这为上海地区大量涉外继承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依据。通过对上海档案馆馆藏的从1945到1949年上海地方法院的102起涉外案件的总体分析,从案件类型、审判种类、继承权的获得方式、被继承人死亡原因、适用法律等各个方面进行统计和定量分析及对占案件比例较高的“诉发遗产执管证书”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发现在涉外继承案件中适用的法律种类较多,以遗嘱继承为主要方式,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为同一制,具有现代国际私法的雏形。通过对民国时期上海著名的哈同巨额遗产纠纷案件审理判决的微观分析,展现了我国继承法转型的近代化变迁过程,同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涉外案件中的法官制度和律师制度展现了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制度。司法独立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出现的文本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则展现了民国时期独特的法律文化。通过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涉外继承制度中的特留分制度、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社会效果甄别出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可资借鉴之处,为我国现代涉外继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