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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永久存在于网络中的,且排他占有,但他人可接触的数据编码,虚拟性是其本质特征,同时具有价值性、稀缺性等财产所具有的特征。自第一起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以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件审判中突出一些具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如何确定纠纷中主体认定;网络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用户之间关系是什么样的性质,游戏用户和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游戏用户和网络游戏运营商各自有哪些权利义务;侵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赔偿责任怎样确定,包括虚拟财产价值如何确定和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虚拟特性以及网络信息与现实信息不一致是主体资格存疑的原因,因此在确定主体资格时,目前可将从现实世界进行网络世界的ID账号和密码作为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的直接证据;从长远来看,切实落实网络实名制才能治本。网络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用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之上的权利是物权,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取得游戏运营权的时候获得游戏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物权,一旦游戏用户在游戏竞技中或通过购买获得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就由游戏用户所有,此时,网络游戏运营商就只是保存者。根据网络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除合同约定外,网络游戏运营商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存与协助调查义务等。目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件中赔偿责任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目前难以统一标准计算,只能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游戏用户获得虚拟财产花费的费用、时间、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交易价格,游戏运营商对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标价等因素进行确定。一般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件中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当案件中涉及侵犯人身权时,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要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即卖方为无权处分,买方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已完成公示,即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已纳入买方账号内。如果游戏用户因善意取得而获得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原权利人不得向新权人要求归还,网络游戏运营商也不得冻结、收缴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