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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NGO与政府之间复杂关系的实际运作机制问题。本文以一个草根NGO作为观察切入点,围绕草根NGO与政府关系的经验现象展开分析,进而探讨中国转型期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草根NGO与政府之间合作的原因、机制及其影响因素。 非政府组织的相关研究正日益成为学术界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这主要是两方面的因素使然:一方面,伴随中国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与之相应地,出现了新的社会结构;而非政府组织则是新的社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注于中国发展进程的学者自然而然地将注意力集中于这一新生事物的研究之上。另一方面,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政府与市场在某些领域的双重失灵催生了第三部门力量的崛起,它们应社会的需求,提供了政府和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各项服务职能,在各个领域的影响日益广泛,因而掀起了一场被称之为“全球社团革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浪潮。 在关于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上,西方学界多从“部门失灵”理论分析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市场共存的理由,并且在跨部门的视角之下,分析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类型。而中国的实证研究则在强调中国特殊性背景下,考察中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对于中国社会变迁的影响,因而多采用国家-社会的研究进路。对这一进路进行补充的是组织视角的引入,这为非政府组织分析提供了一种颇具透视力的微观视角,但是,这种视角之下的实证研究成果甚少,尚未对转型时期中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精妙的关系进行深入探查,从中发现规律和运作逻辑。这需要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进行更为详细的而深入的探讨,并且将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进行全面考察,以期对于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在现时中国形成的内在机制做出具有洞察力的解释。 本文在弥补类型学过于概括和大陆相关实证研究有限的方面做出了努力。根据原初的经验现象,受启发于近代商会研究讨论对笔者带来的理论启事,本文尝试提出解释性概念“选择性利益合作关系”对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进行分析。选择了一个存续时间较长、具有典型性的研究个案——北京市太阳村特殊儿童救助研究中心作为定性分析对象,综合使用实地调查和文献分析两种方法,采用“过程-事件分析”与“结构-制度”分析相结合的研究策略对该组织在场域转换过程中选择性利益合作关系具体运作进行过程分析。 因为本文进行分析所选取的时段是“转型期”中国,社会转型界定了研究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背景。意识到“结构-制度”对个体行为的整体影响和约束,因而,笔者在微观过程分析的基础上,从对NGO的宏观政策规定与宏观活动环境两个方面对NGO与政府展开互动的宏观结构场域进行了分析。 通过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个案研究,本文发现儿童村的合作需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合法性获得上的,包括形式合法性获得和实质合法性获得两个方向;另一方面是资金获得上的需求。政府不同机构的合作动机可能处于政绩需要、公共物品提供或者个人关系和情感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的结合。儿童村与政府的合作关系,在实际中反映出基于利益分析权衡的“选择性”特征。这种双方的选择性不仅反映在“是否合作”上,也反映在“在哪些领域进行怎样的合作”上,这种领域的选择也是选择性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以双方利益为基础的。在利益的界定上,政府部门的领导具有重要的角色,他对于这种利益的确认以及对个人的影响(政绩)的意识,将推动这种合作。同时,儿童村领导人的个人社会影响和社会活动能力开拓了合作的空间。在寻求合作中,儿童村扮演着积极寻求的角色,但政府机构在一定的风险与利益考量下,也可能成为积极推进的角色,例如河南省女子监狱这样的政府机构,而且在合作过程中还可能广泛联络其他政府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 资源的可替代性提供了儿童村与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不同部门政府进行合作的选择性空间。场域的流动性选择更加强化了这种选择性空间的存在,在不同场域中获得的不同资源经过调配之后能够实现更有效果的合作。 尽管儿童村只是中国正在蓬勃发展的数以万计的草根NGO中的一个,从这个组织所生存合法展的宏观环境与这些草根NGO有很大的相似性,因而,从这一个组织以场域为线索的“选择性利益合作关系”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我们能够总结出一些比较普遍的规律性。 首先,“选择性利益合作关系”基于合作双方的利益展开。这种合作互动的领域主要存在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而彼此互动考虑的利益由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社会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三个层次构成。因而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利益交换机制是在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个领域基于社会、部门、个人三个层次的利益诉求而复杂互动的。 其次,资源依赖导致了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进行合作的必然性。但是,这种合作存在于不同的政府部门、机构和层级之上。资源的可替代性则提供了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的一定的自由空间,这种自由空间表现在形式合法性和是实质合法性获得上的可替代性以及资金获得不同渠道的可替代性上。而且场域的变迁也扩大提供了资源选择的可替代性。资源的多种可替代性使非政府组织能够与政府形成“选择性的利益合作关系”的根本原因。 第三,在中国目前的从“总体性社会”到“后总体性社会”的嬗变这一社会大背景下,非政府组织要取得合作需要在“目标-策略”上进行一定的协调,广泛的使用多层次的各种策略,达致最终的合作。而后总体社会中“自由流动资源”的出现,则为单个的非政府组织进行选择性的利益合作开拓了广阔的可操作空间。非政府组织自身提供的公共物品、社会信誉以及组织领导者个人能力和个人关系在这种选择性利益合作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典型个案“解剖”麻雀式的分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中国转型期背景下,占有绝大多数的在理论上由于功能互补而与政府存在合作性关系的非政府组织在真实逻辑上与政府关系的复杂性。但也应该注意到,与基于个案剖析所得研究发现相关的,进一步探问,在这种选择性利益合作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怎样的、影响双方地位的制度性与非制度性因素包括什么,它们之间各自的比例如何?这将是本文通过一个简单个案的剖析所难以客观揭示的,显然,对此的研究有待于更广泛空间内更多个案的系统结构化调查,才能够对这一问题有比较透彻的解释——无疑,这将是下一步值得继续研究的重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