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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是指经过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在信息社会中,数据库已经成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在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信息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明确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合理平衡多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促进信息交流、传播,从而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数据库提供法律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和地区立法也对数据库予以保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著作权法(即版权法)、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数据库法律保护的主要依据。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将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的独创性作为数据库获得著作权法(版权法)保护的标准。无论这一独创性的标准是如何之低,都会在客观上将一些独创性水平较低或根本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库排除在著作权法(版权法)的保护之外。另外,著作权法(版权法)秉承“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思想,其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这对于价值重心在于数据库内容的数据库来说,是一种效力很弱的保护。单纯以著作权法(版权法)来保护数据库,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欧盟率先对数据库予以特殊权利保护,随后,美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积极推动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进程。该保护模式显然抓住了数据库保护的重心,但是,对于“投资”的保护似乎偏离了知识产权法保护“投智”的初衷。由于该保护模式对于数据库制作人利益的过分倾斜,极易导致信息流通的阻碍与垄断,因此,遭到了多方面的反对。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呼声一直很高。该保护模式既可以避开版权保护模式对数据库的作品性的判断问题,又可以免除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突破问题。该保护模式的缺陷在于,其规范范围仅限于竞争者的竞争行为,对于非竞争者的恶意破坏、使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