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规范的有效性是法律规范的生命力之所在。法律规范如何能够得到公民普遍有效的遵守,是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和关键。论文主要以价值哲学的主体性分析法为依据,围绕法律规范的主体性以及主体的层次性对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论文认为,主体性是法律规范的根本特征。以此观之,法律规范有效性的实质就是“谁之规范,谁来遵守”,只有“我”的规范,才能获得“我”的真诚遵守。因此,公民自主立法实践就成为当代社会法律规范正当有效的最终来源。那么,公民作为行为主体如何能够同时成为法律规范的主体呢?多元行为主体如何共享一元法律主体?论文认为,主体在一定的层次上具有自己的层次归属性,主体的层次性就成为本文的立足点。各级各层主体唯有在自己的应有层次上明确自己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实现准确的定位和到位,才能从根本上把公民的自主立法观念付诸实践。
论文的导言对选题的目的、问题的背景、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论文正文部分共有五章。
第一章主要探讨法律规范有效性问题的实质。指出其实质就是“谁之规范,谁来遵守”的问题,只有“我的规范,我来遵守”,法律规范才具有有效性。第二章具体研究法律规范的主体性特征,并以此分析行为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我的规范,我来遵守”深化为多元行为主体与一元规范主体之间的辩证,明确法律规范有效性问题的出路在于公民的自主立法实践。第三章主要回顾了近代以来西方学者对“人为自己立法”的历史需求的回应和解决之道,并分析了他们的贡献和不足之处,再一次明确指出,多元行为主体对一元规范主体的共享,关键就在于多元主体如何能够包容多元的“他者”于自身。主体的层次性是问题解决的立足点。第四章主要围绕主体到位理论展开,乃本文的核心部分。指出唯有通过实践商谈领域社会化和公共化的途径,多元行为主体才能在特定层次上实现准确的定位和到位。第五章主要从实践商谈程序的建制化和主体间正义理念对法律规范的反馈机制方面探讨了制度化建设对主体到位理论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