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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城镇化步伐加快、人民收入水平提高、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等因素的影响下,房价呈现快速上涨势头,超过了许多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能力。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我国政府不断加强住房保障力度,其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阶段性需求的新兴方式,被列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公共租赁住房,顾名思义,一般以租赁的形式提供,具有过渡性,它是在国家这只“手”的调节下人为产生的,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专门向中等收入偏下、住房有困难的群体提供。在公共租赁住房出现之前,我国主要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但廉租住房覆盖范围较窄,大量建设产权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一定的弊端,与它们相比较,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保本微利”、“类型多样”、“租售并举”的鲜明优势,它面向的保障群体更为广泛。构建系统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对保障基本人权、解决住房“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公共租赁住房毕竟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新成员”,各方面建设都不尽完善。现阶段,我国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较高层级的立法规范缺失。截至目前,只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要明显低于国家高度上的法律的效力,进而影响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开展。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立法存在着以下问题:立法保障不完善、政府职能不明确、资金筹集渠道不丰富、供应对象不清晰、定价原则不统一、退出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公共住房制度出现的早,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公共住房法律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目标明确,注重立法,并辅以持续的规划实施;国家住房政策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而变化;财政资金支持,金融机制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系统以政府为主导。相对而言,同属亚洲的日本与新加坡与我国具有更多的“同质性”,但是英国、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模式以及发达的住房金融也可为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建设提供较好的借鉴。兼收并蓄各国的公共住房的经验,无疑能促进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框架的完善。综上,针对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议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微观方面,要在丰富资金来源、保障土地供应与开发、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调控租金定价模式、规划房源供给与建设规划、健全运营管理机制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宏观方面,首先要将住宅权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其次是颁布《住房保障法》,在其中列公共租赁住房专章,最后是做好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各个部门法律的衔接,以此来规范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