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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由这些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数量也逐年增多。交通肇事案件常见多发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不少学者提出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重构命题,同时提出学习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本文则另辟蹊径,在尊重现有关于交通肇事方面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在实习阶段所遇到的一个交通肇事案件,围绕“交通肇事‘逃逸’致使人死亡,以及为躲避侦查高速驾驶车辆致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争议焦点,具体论述争议各罪与本案处理有关的法理问题,进而得出自己对该案件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有所助益。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8000字。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该部分介绍了廖某因疏忽大意驾车致朱某受伤倒地,在未设置危险标志的情形下导致朱某遭受徐某驾车的再次撞击,之后廖某便将车驶离事故现场,隐没于围观人群中未履行任何救助义务,最终致使朱某死亡,事后廖某为躲避可疑的追捕而超速驾车横冲直撞,最终致多人伤亡的基本事实。概述了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审委会针对廖某行为如何定性提出的三种分歧意见:其一,主张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其二,主张应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其三,主张应以故意杀人罪以及交通肇事罪定罪。该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廖某交通肇事“逃逸”致使朱某死亡,以及其为躲避可疑侦查而超速驾驶车辆连续碰撞致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本文从案件的关键——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判定入手,基于基本原理探讨不同类型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其次,分析了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希望从构成要件、排除条件正反两方面对该行为进行较为准确的界定,进而对该行为与“逃逸”行为进行区分界定;再次,从交通肇事转化故意杀人的成立条件入手,区别该行为与“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最后,本文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展开论述,进而界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界限。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第一,虽然朱某的死亡由徐某之后的撞击行为引起,但廖某第一次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朱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因此,廖某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之后其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驶离现场的“逃逸”行为,应作为该罪的加重情节进行处罚。第二,廖某高速驾车致使多人伤亡的“二次肇事”,从廖某的主观心态出发,同时,结合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应认定本次肇事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数个单独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条件,成立数个犯罪,应数罪并罚。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分析,发现在司法、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值得改进之处:第一,司法人员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应严格把握“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第二,交通事故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司法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每一个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司法人员应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以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准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