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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代,矿业权主体具有浓厚的“公共利益”色彩,那一时期的矿业用地多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尚未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矿业权主体的公益性日渐消弭,无偿划拨取得矿业用地的范围也随之逐步紧缩,越来越多的矿业用地必须通过支付对价的有偿方式取得。然而,矿业用地的取得目前只能沿用《土地管理法》之中建设用地取得的相关规定,矿业用地取得本身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由此产生出一系列问题,诸如: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恶性群体性事件,“私自租赁”取得矿业用地等。矿业用地取得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已经日益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文章除引言以外的五部分,分别论述了矿业用地的基本概念、现有矿业用地取得方式、现有矿业用地取得方式中存在的现实性问题、法律制度设计之中的不健全与失范之处以及对以上问题的完善对策等,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矿业用地的基本概念、分类以及特征。提出探矿用地必须是探矿权人进行探矿活动、对矿产资源进行勘察所需要使用的土地。采矿用地的概念之中至少应当包含采矿区用地、地面生产用地和尾矿堆放地三个方面的内容。矿业用地可以分为探矿用地、工业广场用地、采矿区用地和尾矿库用地四类。其对于土地的利用方式也因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这一点正是其不同于一般建设用地的地方。第二部分主要就现存的矿业用地取得方式进行了梳理。如矿业开发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一般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矿业用地。如矿业开发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按照先征收而后再行出让的方式供应矿业用地。另外,2005年矿业用地改革试点开始推行后,以“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的方式也逐步推开。第三部分主要就现存矿业用地取得制度中所存在的诸多现实性问题进行阐述,诸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的范围越来越小、土地征收在实施中不仅困难重重而且引发了不少恶性事件、“私自租赁”这一矿业用地违法取得方式在实践中大行其道等。第四部分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对现存矿业用地取得制度中存在的现实性问题进行分析指出,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相对独立不能有效衔接、矿业用地取得制度中尚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安排、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以供应矿业用地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等法律制度设计上的不健全与失范是导致实践中矿业用地取得制度滋生多种矛盾冲突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针对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之间存在的相互独立不能有效衔接以及探矿用地、工业广场用地、采矿区用地和尾矿库用地的不同分类,提出了建立差别化的矿业用地优先取得机制的完善对策,针对现存矿业用地取得制度中存在的缺乏有效的矿业用地退出机制的问题提出构建矿业用地退出机制的构想,针对充满重重矛盾与冲突的先征收再出让以供应矿业用地的做法,提出缩小征地范围的建议。对“采矿临时用地”改革,则简要分析了其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当建立矿业临时用地改革中的建设用地指标扣除机制以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