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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但大多数人有投资欲望却无投资技能,往往造成资本的缩水减值,于是专业的投资队伍兴起,委托理财应运而生。
虽然委托理财日益深入人心,但我国的资本市场毕竟起步时间较短,委托理财与西方专业的资产管理貌相似而神不和。因为对委托理财的定性尚未取得一致意见,规范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缺失,当产生纠纷时,很难得到良好的解决。
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占据了委托理财的大部分市场,非常具有典型性,因此笔者在对委托理财一般理论总结研判的基础上试图对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做一个全面的探究。全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介绍委托理财的一般理论,包括委托理财兴起的原因、特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争议很大,大致有私募基金、委托、代理、行纪、信托等几种观点,也有人认为委托理财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笔者在将委托理财进行剖析后认为应将其归入信托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因为只有信托的定性才更符合委托理财的特性,才更有利于委托理财的规范发展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另外本部分还提出了我国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独有的特征,为后面分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做铺垫。
第二章结合我国现行的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立法,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如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缺少权利内容规定、立法层次较低等等。进一步分析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及合同责任。结合理论与司法实践,对盛行的保底条款效力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应当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第三章以我国证券公司委托理财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归依,建议制定统一的委托理财法,委托理财法应从充实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托属性、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强化托管人作用构建我国的委托理财法律体系。同时应加强监管,规范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