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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物质丰富的同时人民文化生活也随之而改变,公民权利自由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法治国家的构建与完善为公民充分享有权利自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尤其是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最为突出,特别是对于已经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婚姻的解体不仅关乎到夫妻双方,而且最重要的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对于离婚案件,我国法律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问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基于我国现阶段的此种现实,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婚姻法于2001年增设探望权制度,该制度为离异父母子女更好地见面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力自由,对满足父母利益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第一部分案例介绍,通过对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找出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即该案中有关儿童权益保护、探望权主体、行使方式、强制执行等问题,找出症结所在并给与合理的建议,第三部分根据本案探望权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给出合理的司法建议。在此类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探望权的设立目的及宗旨,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及时公正的判决。设立探望权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实现子女的最佳利益,并根据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均衡各方当事人之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关系,以期达到法律公正合理与社会安定和谐之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并未达到探望权设立的初衷,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进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操作困难,由此,本文结合案例通过对我国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等方面来综合分析我国现行探望权的缺陷并借鉴相关先进立法经验给予建议,以期更有利于儿童权益的保护,更好地平衡探望权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完善我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