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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是任何一个运转正常的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中非常重要的成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律师职业是法律职业的起点,律师的执业活动奠定了一个国家法律职业的基础,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明显,掌握国家司法权的法官是从长期的律师执业活动中获得了法律实践的经验。因此,研究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一历史阶段司法制度的运作情况,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考察律师执业活动情况。论文在前人研究近代或民国时期律师现象的基础之上,借鉴此前学界关于近代或民国律师制度、律师职业发展历程以及某一区域律师活动情况的研究成果,考察民国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实际发挥的作用,透视民国律师制度的实际运用效果。研究内容围绕民国律师执业活动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法律适用和律师行业法律规制等制度环境,民国律师执行职务的范围及其演变,民国律师在执行职务中的具体表现,影响民国律师执业活动的职业群体如司法人员、讼师以及外籍律师等,主要以档案文献为研究基础,分析民国律师执行职务的能力以及民国律师执业活动的特点、影响及其原因。论文由导论、第一至六章和余论三部分组成。在导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所使用的资料、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并对文中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正文前五章研究了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能力以及影响民国律师执业的群体,第六章是对民国律师执业活动的评述与总结。在余论部分,阐述了与本文研究内容有关的两个话题。正文第一至六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围绕民国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律师行业的法律规制以及律师执业活动的法律适用等问题,阐述了清末民初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民众的权利意识和诉讼观念变化,并梳理了律师制度的确立及其修订情况,介绍了民国不同时期律师执业活动适用的法律以及司法机关和审级制度等内容,分析了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状况对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的影响。第二章围绕民国律师的法定职务范围及其演变展开。通过考察民国不同时期法律规范对律师职务的相关规定,透视民国时期律师职务的具体内容及其变化情况,并阐述了民国政府对律师职务的种种限制,这种限制涉及到律师执业的地域、具体职务类型以及律师介入诉讼案件的不同阶段,律师为了拓展职业生存空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第三章围绕民国律师的执业行为展开,重在考察民国律师执行职务时的具体表现。按照律师执行职务时的通常顺序,首先阐述了律师招揽业务的手段以及接受委托、收取律师费用等与律师获得代理权和辩护权有关的问题。在研究律师如何办理诉讼案件时,选取了1935年轰动北平的刘景桂杀害滕爽一案的审判档案,详细考察了民国律师如何开展诉讼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律师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司法档案文献为资料透视民国律师的执业能力,主要内容涉及律师对个案的掌控、对法律适用的把握以及对诉讼结果的影响等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民国律师如何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需求引导诉讼进程,影响诉讼结果。民国时期编辑出版的优秀律师法律文书是律师执业活动的成果之一,论文选取了文辞情理俱佳的民国律师法律文书范例,分析律师对法律文书的运用情况。文中还阐述了律师在法庭之外的司法实践活动,包括积极参与律师公会工作、参与立法和司法改革以及精英律师的学术研究活动等。第五章对影响民国律师执业活动的相关群体构成及其司法活动进行了研究。民国时期,司法官吏、讼师以及外籍律师共同构成了广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审判人员及其辅助人员的素质和履行职务情况对律师执业活动均有一定的影响;讼师的活动在民国禁而不绝,讼师与律师呈现出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特殊关系;清末出现在租界的外籍律师活动,在民国时期逐渐得到规范,并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走向衰落。第六章为民国律师执业活动的评述与总结。首先阐述了各界对民国律师执业活动的认识与评价:民国政府对律师基本上是持歧视态度;民众的评价则是褒贬不一;至于律师群体而言,基本上没有法律职业价值认同感。作为全文的总结,还分析了民国律师执业活动的特征、地位和影响。律师活动在民国初年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到1930年代律师的执业能力普遍提高,执业行为较为规范;在南京国民政府后期,律师执业活动整体表现为消极和逐步没落,律师执业的积极性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诉讼案件中有律师出庭参与的比率下降,而且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较为混乱。民国时期律师执业活动是当时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律师通过履行职务监督了国家司法权的实施,民国律师主流群体表现出法律人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也体现了中国知识阶层的进步性。民国律师执业活动的具体表现形态及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了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改革、新文化运动以及民国时期动荡的政治局势、频繁的战争等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在各种不利因素的制约之下,民国时期的律师执业活动所能发挥的作用与影响是有限的。民国律师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身份,法律制度的渐趋完备为民国律师执行职务提供了必要的司法环境。但民国时期的政治民主和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律师执业活动受到各种制约,难以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尤其是到了南京国民政府后期,律师执业活动的积极性和正当性均有明显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