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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专利主题”一词来源于美国专利法,它是指依专利法规定准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可专利主题标准即指用来衡量哪些“客体”可以成为专利主题的准则,它是专利法中的根本性问题,它决定了专利客体的范围,折射出一个国家专利政策的目标和走向。同时,它是专利审查中设置的第一道门槛,并与专利实质条件共同组成对专利客体的限制,它的“看门人”功能可以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从各国传统的专利立法与司法实践看,“技术性”是可专利主题的核心标准,亦是可专利主题的当然要求。技术的商品性与能被不断改进的功能性特征是其成为可专利主题标准的内在原因。传统技术的特征在于自然力与物理性。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无体发明出现,从而模糊了技术性的内涵,也模糊了信息时代可专利主题标准。世界各国一方面为了促进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了各自的现实利益,都对可专利主题标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或细化,特别是对信息时代的新产品和方法,如对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基准的调整最为频繁。美国的调整走得最远,其可专利主题标准主要表现为从技术性向实用性的转变,但是这种转变带来的后果是专利权的泛滥。对此,各国给予了广泛的关注。欧盟与日本则相对谨慎,在可专利主题标准方面,欧盟表现为对物理性技术效果的依存,日本的标准则表现为对技术性核心地位的维持。然而,各国仍在试图寻找适当的信息时代可专利主题标准,以适应时代的需求。信息时代如何建构合理的可专利主题标准仍是各国所面临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当采纳积极标准与消极标准相结合的双重可专利主题标准模式。具体而言,积极标准继续坚持以技术性作为可专利主题标准的核心,并以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为例对信息时代的技术性进行了重新阐释;消极标准从经济与政策的角度分析了各国在依据自己的国情构建可专利主题标准时所应当考量的排除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