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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在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新形式犯罪行为,提升犯罪治理能力,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指向。随着犯罪模式多样化的发展,“软暴力”进入了新型犯罪治理的范畴。笔者以“软暴力”刑事案件作为研判位点,结合司法数据分析,梳理“软暴力”认定标准的理论评析和实践争议,提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并进行展开论述。笔者对“软暴力”的立法演变、概念界定、概念分类进行了梳理。在解析概念结构的过程中发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时间适用范围问题存在争议。司法机关能否对该文件生效前发生的软暴力案件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进行评判,笔者认为该文件具有刑法注意规定的功能,不涉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此外,以行为方式为分类标准,可以将软暴力分为“滋扰型”和“胁迫型”,此分类方法对争议罪名起到了甄别作用。笔者以图表的形式展示“软暴力”案件的数据趋势。按照一审裁判、案件类型、二审裁判的顺序进行了数据检索整理。在经过数据偏差和数据趋势的综合研判后,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时间适用范围、被害人过错、携带凶器、不法利益、非典型手段等争议焦点。通过检索司法裁判文书的方式引出需要重点研究的争议问题,并为本文的论证提供数据支持。笔者将软暴力的认定标准分为主观认定标准与客观认定标准。在论述主观认定标准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对不法利益与非法影响的认定问题。首先,通过多种解释方法解决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即二者存在内涵同义性。鉴于“软暴力”并非某一项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种中间性概念,因此,应该将认定不法利益的任务交给具体罪名的认定环节,并且不应该对其内涵边界进行过度限缩解释。在评估非法影响强度时,需要将特殊时间、特殊身份、被害人群体特征、被害人过错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笔者从司法裁判的论证逻辑出发,发现客观认定标准的文义结构呈现出识别性从强到弱的排列特点。在分析软暴力的客观构成要素时,笔者认为应该对“携带凶器”中“凶器”的认定范围作扩大解释,包括携带假枪、假匕首等不具有现实人身危险性的器械。对“有组织地实施”的组织性内涵的理解不应作统一性表述,应该运用逆向思维,根据其所属刑法章节所保护的不同法益来进行甄别与认定。最后,“自杀”和“扬言”两类行为也属于软暴力的行为手段,但应评价为非典型手段,纳入惩治范畴。面对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如何运用策略性技术进行合理规制是每个司法实践者面临的问题。关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实践中解决问题的重要路径,本文对软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供了一些具有参考性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