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5次 | 上传用户:coco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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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包括绪论和十章,涉及量刑建议的界定、影响量刑建议的主要问题、开展量刑建议的依据、量刑建议的试点情况分析、量刑建议的原则和条件、量刑建议的提出、出庭支持和抗诉救济等。开展量刑建议,是全面、充分履行控诉职责的要求,可以促进法院统一量刑标准,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可以减少检察机关不必要的抗诉。当前在实践中开展量刑建议存在许多障碍,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在对量刑建议的研究上应当坚持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坚持应然和实然的结合,以实然为基础,以应然为重点,从量刑建议的立法完善和发展趋势上探讨量刑建议在立法上的法定化,在实践上的全面化,在实行上的可操作化;坚持刑事一体化,从程序法关于诉讼结构和程序的相关理论来探讨量刑建议的一般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从实体法关于刑种、刑度、刑罚裁量的原则和方法上来揭示量刑建议的提出条件,从实体和程序的结合探讨量刑建议的原则等。一、关于量刑建议的界定量刑建议与刑罚、刑罚权、求刑权等概念有关,刑罚是指对罪犯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权是指国家对罪犯实施刑罚惩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起诉权)、量刑权、行刑权;求刑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目前理论界关于量刑建议的定义大致有要求说、意见(建议)说、诉讼活动说、广义狭义说、权力(利)说、法律制度说等。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活动中,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审查和指控的基础上,依法对其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附加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具体建议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当前影响量刑建议的主要问题当前影响量刑建议的主要问题包括检察官、法官、被告人方的不正确观念,《刑事诉讼法》对量刑建议缺乏明确规定,《刑法》对刑种、刑罚幅度及其裁量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对同类案件的处罚差异较大等。三、国外量刑建议比较研究两大法系国家普遍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以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或以检察官的角色和任务作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英美法系国家尤其美国通常以判例法作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律根据;多数情况下检察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少数情况检察官只能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原则上量刑建议对于法院没有当然的约束力;我国现阶段可以直接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包括其辩诉交易制度,而英美法系的量刑听证制度也可以参考。四、量刑建议的依据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是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应当包含对量刑建议的支持。同时开展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包括法律监督理论、诉讼结构理论、公诉理论、罪刑关系理论、刑罚权理论等。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和规范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近年的公诉改革都有开展量刑建议的内容,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也以规范自由裁量权和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为重要任务。五、量刑建议的试点目前全国有十余个省市区检察机关正在开展量刑建议的试点,但涉及的案件范围有所不同。总体来看试点的时间长、范围广,运作比较规范,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配合,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普遍较高,提高了当庭宣判率,减少了被告人的上诉率等。六、量刑建议的原则量刑建议的原则,是指指导和约束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的准则。可以从提出量刑的依据、量刑建议的价值追求、职责定位、效果检验等方面将量刑建议原则确定为四个:第一,依法提出原则。必须依照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定刑及其适用标准提出量刑建议。第二,客观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控辩对等、控审分离等。第三,履行职责与尊重法院裁判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相结合原则。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履行法律职责、尊重法院裁判、保护当事人权益是三位一体的关系。第四,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在坚持法律标准、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前提下,从社会的现实情况和要求来检验量刑建议的效果,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七、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条件,又可以称为量刑建议的规格、标准。它包括:第一,事实清楚。第二,内容明确。不能跨刑种提出量刑建议;不能在整个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以绝对明确具体的建议为主、以相对明确具体的建议为辅。应当(可以)提出绝对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的情形包括:对适用管制、拘役、部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建议应当明确、具体;对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免除处罚、缓刑的建议应当明确、具体。可以提出相对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的情形包括:有期徒刑的刑期在2年以上(不含2年)的情形,对罚金数额的建议可以根据案情区别对待,对没收部分财产刑数额无具体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就可以根据案情提出一定的幅度。第三,理由充分。第四,形式规范。事实清楚是前提条件,内容明确是实质条件,理由充分是说理条件,形式规范是形式条件,四个条件共同形成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八、量刑建议的提出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或者公诉机关,不宜由承办人、主诉检察官为主提出。提出的时机可以实行在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为主,在出庭支持公诉时提出为补充的方式。承办人提出量刑的提议后,报公诉部门讨论和论证,形成多数意见。当案件重大、复杂,应当层报审批。在开庭之前和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对量刑建议进行修改和补充。量刑建议书是关于量刑建议的专门性工作文书,不属于法律文书,量刑建议书的制作格式应当规范,并随同起诉书、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审查。九、出庭支持量刑建议根据我国目前司法的现状,不宜在庭审中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将目前的法庭辩论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两个阶段、程序,即设立量刑辩论程序,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在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和如何定罪进行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是否判刑和如何判刑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量刑建议充分辩护,被害人可以对该量刑建议提出异议,量刑辩论的结果对法庭裁量刑罚产生直接影响。量刑建议在经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法院应当对有理有据的建议采取积极采纳的评议方式。检察长可以在列席审判委员会时进一步表明检察机关的量刑态度,说服和监督法院公正量刑。在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十、量刑建议的救济抗诉和监督死刑复核程序,都应当属于量刑建议的救济程序。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提出的抗诉既涉及定罪也涉及量刑。对一审量刑错误提出抗诉的情形包括量刑畸轻的抗诉、量刑畸重的抗诉、判决无罪和免除刑罚处罚的抗诉。而对没有抗诉的二审上诉案件,如果量刑畸重的可以直接提出改判刑罚的建议,对量刑畸轻的不能直接提出改变原判刑罚的建议。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诉再审。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对于依法应当核准死刑的案件,监督法院依法核准;对于不应当核准的死刑案件,依法提出改判的建议。结语——量刑建议的发展趋势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就不存在量刑建议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完善刑事诉讼法时,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其规定在操作上应当具有明确性、具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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