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基因时代,遗传资源成为创造财富的特殊资源,现在遗传资源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准之一。因此对于遗传资源的占有与利用成为晚近时期南北关系的一个焦点问题。世界上绝大多数遗传资源都位于发展中国家境内,而拥有经济和技术实力对遗传资源进行开发的生物技术公司却来自发达国家。通常生物技术公司无偿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得遗传资源,对其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由此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但是,它们却没有让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地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究其根本原因是不同类型的国家对遗传资源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理解不同,为此,《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提出了“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该原则协调了“人类共同遗产”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观点,应当是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准确表述。在统一的保护遗传资源的法规出台之前,利用与生物技术专利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来保护遗传资源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是目前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订和实施为里程碑的。也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实际上就是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它们试图用一种制度适用于所有的民族、地域和多元的文化背景必然会产生不和谐,遗传资源的保护就突显了这种制度所造成的冲突。知识产权制度日益成为垄断和权利扩张的合法外衣。与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CBD和TRIPs协议存在着潜在冲突,但也有内在契合点。既然TRIPs协议的现行理念与立法初衷有所偏离,就试图以CBD的立法理念检讨现行TRIPs协议的精神异化。通过在专利申请中加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来源公开制度来增加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的可能性,以此赋予TRIPs协议一新的时代理念。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达到保护遗传资源的根本目的。